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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金融供给短板 助民企参与“一带一路”

2019-04-15 04:00:33 国际金融报 

图虫创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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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民企无论是响应国家号召还是出于自身发展需要,都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意愿。但是,相对于央企、国企,民企更容易遇到金融瓶颈问题。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布局步伐较慢,能够为民企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有限,民企既得不到投资所在地金融支持,也难以从国内获得相应支持,因此,未来需要通过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跨境合作的加强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等,进一步扩大中资金融机构沿线版图,助力民企参与“一带一路”。

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7)》显示:在“一带一路”影响力排名前50名的企业中,民企占42%,民企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

当前,民企参与“一带一路”的热情高涨,许多民企通过自身的业务拓展和品牌宣传,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开始显现。从涉及的行业来看,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是民企的重点分布领域。与国企相比,民企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更加灵活,对一些产业机会的捕捉也更加敏锐,比如,民企在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标了公用事业和大型基建项目,其中不乏公路建设、轻轨建设、大型火电厂建设项目等优质项目,主要得益于民企领导人在当地市场的人脉关系和快速决断的能力。

但是,民企参与“一带一路”的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企业存在单打独斗现象。且民企自身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制约了金融资源的获得:一是民企的抗风险能力不强。相比于国企,民企在信用评级和担保抵押上处于劣势,许多民企在海外的资产不能抵押,而国内资产规模又不够,难以获得银行的融资服务;二是民企对外投资存在一定盲目性。一些民企在对沿线国家整体情况了解不透的情况下贸然进行项目投资,风险认识和管控能力不强。

金融服务短板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一带一路”共建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银行业支持“一带一路”举措成效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共有9家中资银行在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62家一级机构。但是在扶持民企“走出去”上,金融服务仍然存在以下短板:

●融资支持不够

由于民企存在抗风险能力弱,对外投资比较盲目等特点,其“走出去”的风险暴露相较国企要大得多,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和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会支持高风险项目,因此多数民企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往往倾向于做一些民企内保外贷的融资业务,或是低风险的完全现金保证下的非融资性保函和信用证业务。

多数民企的信用等级不高,缺乏有效增信措施,加上交易对手及项目自身的风险也较高,金融机构为民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综合服务不强

民企在“走出去”过程中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内保外贷等基础服务,还需要一位深入了解所在国情况,能够在投资和项目决策上给予综合服务的“金融向导”。但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布局不足,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在国的市场动向和风险变化,制约了其综合金融服务的提供。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存在的风险对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积极性产生了影响。从四大行“一带一路”沿线的网点布局来看,工商银行(601398)和中国银行(601988)的网点数和分布国家数相对较多,而其他两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开设较少。中小银行更是受经营战略、机构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跨境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政策扶持不够

金融机构对民企“走出去”的支持受到宏观政策变化的影响,近年来资本管制和金融监管趋严,导致金融机构的跨境服务能力建设相对滞后。

从资本管制看,2015年以来,中国政府强化了资本管制。比如,加强了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和分行业的管控,这对银行跨境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对部分民企来说,其海外子公司的钱无法直接汇回国内,只能选择在当地结算后滞留在海外,使企业的资金周转面临困难。从人民币回流机制看,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少、增值能力弱,导致境外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动力不足。

●跨境合作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跨境合作存在不足,影响了对民企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征信的跨国合作不足,导致中资金融机构无法帮助在当地有投资的民企准确地识别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一,不同国家征信体系的完善程度不同。比如信用卡才推出6年的缅甸和缺少全方位信用数据收集体系的柬埔寨,都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我国金融机构与当地政府的征信跨国合作机制不完善,对当地企业的风险了解不深入,无法为民企提供及时的风险提示。

二是金融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同业竞争压力,且与外资和所在国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不够。在金融体系相对不发达的“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丰富经验和先入优势,在当地占有一席之地。而我国金融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来自花旗、渣打等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与外资和所在国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也不够,市场占有率较低,服务能力较有限。

对策与建议

一、增强民企的抗风险能力,加大针对民企的金融服务供给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企的抗风险能力。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导向性的政策对本地企业“走出去”的优势行业进行梳理,鼓励民企按照国家的导向进行对外投资,减少民企投资的盲目性。完善民企融资担保机制,缓释信用风险。通过财税政策引导担保公司为“走出去”的民企提供适当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如民企比较发达的浙江、广东等地区,可考虑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民企“一带一路”担保公司或专项基金,专为民企提供增信服务。

二是立足于金融供给侧改革,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进一步服务民企。首先,针对民企“走出去”的需求,银行应实现“服务提供者”向“项目参与者”的角色转换。除了提供内保外贷等服务以外,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和信誉,为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此外,银行可全程参与项目的建设,协助企业把控项目风险。其次,创新资本市场工具,为民企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比如,允许企业发行“一带一路”专项债,国家同时给予担保或贴息;上市公司到沿线国家投资,其再融资申请可适当放宽要求等。最后,考虑到沿线不少国家的汇率动荡及货币的不可兑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我国外汇市场引入以沿线主要国家货币为标的的NDF(不用标的货币交割的外汇远期),其为远期产品,到期用人民币交割,既可帮助有关主体规避到这些国家做生意的外汇风险,也可帮助这些国家发展离岸市场,完全符合“一带一路”理念。

二、加强“一带一路”风险监测、预警和分散机制

一是加强沿线国家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目前,仅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编撰一年一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但是,由于年度报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有关国家的动态变化。因此,可考虑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联合相关机构及进出口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构建“一带一路”风险预警平台,在平台上及时发布能反映有关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及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变化的风险评估报告,为民企参与“一带一路”提供实时风险揭示与预警,提醒企业暂时不要到风险事件频发、风险级别高的国家进行投资或合作。例如,根据尹美群等(2018)的评估研究,在65个沿线国家中,政治风险属于高等级的国家有33个;经济风险属于低等级的国家数为0;阿富汗、缅甸两国社会文化风险最高。“一带一路”沿线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民企参与其中需慎重并有足够强的风控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跨境保险服务,分散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风险。丰富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拓宽其覆盖范围。相关部门应引导保险机构对跨境保险产品进行创新,特别是要加强中长期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帮助民企解决最关心的投资风险管理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在沿线设立分支机构,在发展自己业务的同时,积极与所在国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更好了解当地的金融运作和金融风险,为民企提供有效保障。帮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和代位求偿机构,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沿线国家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以助力民企对沿线国家的进出口和投资。

三、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政策支持与协调工作

妥善处理限制资本外流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之间的关系。出于宏观考虑,政府加大了对资本外流的管控,这本身合乎情理。但是,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民企在沿线国家进行海外并购等项目进行有效区分。可以通过背景审查、投资项目审核、资金需求及汇入地等各方面的评估,对符合要求并且有利于国内产能输出、给国内企业带来就业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而对房地产、酒店、娱乐等领域的海外并购和资本输出则应当适度管控。

此外,地方政府可以围绕优势产业板块和国家政策支持板块,建设项目库和重点项目跟踪制度,对重点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的对外经贸活动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税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搭建企业税务咨询平台,提供境内外税收政策咨询、境外投资涉税风险提示、沿线重点国家税收指南等,帮助民企了解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判断并合理管控企业税收风险。

鼓励具有产业集群和产业链联动效应的民企与国企、民企与民企联合、抱团出海,通过金融扶持,形成扎根东道国、抗风险能力日益扩大的产业生态系统,促进产业与金融的融合、共生。

四、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跨境合作与协调

支持我国与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的双向进入。鼓励我国与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相互跨境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强彼此间的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业务的合作。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在沿线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兑换点、自动存取款机等设备的投放,增强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为民企在当地的活动提供一定的金融支持。

五、推进国内不同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合作

以往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多各自为战,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共享不畅、沟通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合作来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建议国内的相关银行、保险、券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发沿线市场,搭建沟通平台与渠道,及时就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风险进行交流。提前做好投资规划、共商融资条件和担保设计,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为“走出去”的经济主体提供多元、综合性金融服务,达到“1+1>2”的合作效果。

谈儒勇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

宋澄宇任职于《外国经济与管理》编辑部

丁凤楚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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