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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排查账户出借背后的市场操纵行为

2019-03-21 01:51:25 证券时报 

熊锦秋

3月18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通告称,刘强在担任西部证券(002673)某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不落实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笔者认为,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背后可能隐藏市场操纵等行为,应顺藤摸瓜清查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嫌疑。

2015年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规定“禁止机构和个人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应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看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账户,证券公司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一些市场主体要借用配资或其他主体的资金或账户,若没有中间方作为担保显然是难以成功的,否则素不相识者就可能将资产转移、产生财产纠纷;而本案似乎解开了背后谜底,也就是说,一些券商就是其中牵线搭桥的中介,场外配资与券商开展合作,有些市场主体再利用配资公司提供的大量自然人证券账户。

早在去年,证监会就指出,借助杠杆资金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的新特点,部分违法行为人为获取更大的资金优势,放大非法收益,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杆”实施操纵。一些市场主体借到他人资金和他人账户,由此可方便实施市场操纵行为。比如此前北八道集团操纵系列次新股案,其操纵资金和账户就是找配资中介。操纵者利用高杠杆配资集中资金优势拉抬股价、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等,一些妖股、连续涨停板个股由此诞生。

前期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公司要与场外配资划清界线、禁止合作,笔者认为,一些短期暴涨股给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带来巨大隐患,对此应该清查是否隐藏市场主体利用配资、借用他人账户的市场操纵行为。

要排查市场主体市场操纵嫌疑,建议证监部门利用“主体穿透”的监管手段,对账户最终投资者进行穿透。据报道,通常配资公司会以私募机构身份在券商处开户并使用其资管系统,去年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私募基金等证券账户管理,要求新增填报账户实控人等更多信息;建议对这些信息资料,采取抽样稽查等方式,通过银行、工商等信息辅助,利用文本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认定抽样账户的实际权属人,以此推动产品相关主体如实上报账户最终权利归属,排查“证券代持”、“委托持有”、“借名持有”等不规范现象。在此基础之上,再鉴别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

从制度建设方面考虑,建议对私募机构利用证券公司外部接入系统也应有更为严格规定。今年1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投资者,包括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末管理产品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私募基金鱼目混珠,据称不少配资公司打出了“配资做法升级”的噱头,即“配资资金可以进入私募产品”,笔者认为这是需要严格监管约束的。

股票操纵者以及配资披着私募外衣,名正言顺使用证券公司外部接入系统,大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可能导致违法违规风险严重外溢。按照制度设计,本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定位在小众、例外情形,笔者建议这个小灶对私募基金应该慎开。首先应该大幅提高私募基金使用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门槛,《意见稿》规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私募即可享受开小灶待遇,这个门槛应该提高到50亿元甚至更高。其次是对使用券商外部接入系统的私募基金,要对其是否与配资有染、是否涉嫌市场操纵展开定期稽查,要防止违法违规危害扩大或扩散。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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