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媒体报道,1月7日上午,因刑事错案而申请国家赔偿的刘忠林在其代理律师屈振红的陪同下,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根据媒体报道,1月7日上午,因刑事错案而申请国家赔偿的刘忠林在其代理律师屈振红的陪同下,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根据赔偿书显示,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包含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刘忠林放弃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和要求旅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请求。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划出两条标准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按照刘忠林获赔精神抚慰金数额计算,远远高于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从这一点来看,“刘忠林案”精神抚慰金的创新高对于未来冤假错案涉及国家赔偿的金额具有示范作用和深远意义,是法治的一种进步。
不过,国家赔偿的完善,精神抚慰金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都不能成为冤假错案存在的合理化理由。
近年来获赔的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许金龙案和轰动全国的聂树斌案等,当事人固然得到了赔偿,但是如果司法人员不从错判的司法过程中汲取教训,再多的精神抚慰金,也无法抚平蒙冤者及家人的精神创伤。
蒙冤28年获得翻案的刘忠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根据统计,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25年最好的年华换得几百万的赔偿金,真的多吗?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赔偿的支付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一点。
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国家公共财政是无数纳税人的税款汇集而成,却因为某些司法人员的过失,成为必须支付赔偿的款项。换言之,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既支付了正常程序的司法成本,又要为司法错案赔偿。
刘忠林25年的光阴因为司法者的一纸错判成了梦幻泡影,纳税人的几百万税款因为司法者的一纸错判成为了赔偿款。
对不当司法者启动追责问责,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司法者司法不当,铸成错案后仅仅赔偿了事,那么只会让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错案冤案发而不绝。
而且,从大的方面来说,支付高额的国家赔偿,会挤压其他正常国家财政公共支出的空间,对国家公共财政造成损失。
总而言之,刘忠林获赔高额精神抚慰金,在法治领域的现实意义和法治建设的深远意义不容置疑。但赔偿不是一起刑事错案的终点,对错案追责才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尊严,让有罪者获罪,还无罪者清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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