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国家发改委证实,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如果能推动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未来五年可以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至38%,至少可为消费者节约上网费用100至150亿元。[详细] [微博热议]
新闻专题:[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及联通垄断案]
- 为什么要反垄断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其基本要求是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照同一市场规则,自主地决定参加或退出市场的竞争而不受外在意志的干预。
竞争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永恒动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没有发展。一个人没有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前进的动力。当今世界,当今社会是竞争的世界,竞争的社会。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就是竞争。
- 中国国企垄断乱象
能源产业价格垄断
对于能源价格,特别是单从群众所诟病的油价问题来看,政府越发出现失控危险。2009年12月初,媒体就报道过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低价出口成品油之事,引发舆论一片哗然。一方面以低于国内成品油税前价10%的价格向海外出口,另一方面又在国内谋求成品油提价。两大油企凭借其市场垄断地位,炮制了“内外有别”油价。[详细]
高铁垄断
由于铁路部门的政企不分,铁路的建设,不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而是以行政为出发点,以政绩为归属的。是该建普通铁路,还是该建高铁,市场因素基本忽略不计;铁路该经过哪些城市,在哪里设站,不是市场决定的,而是地方政府“跑部”要来的;铁路票价该定多少,不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测算的,也没有听证会的讨论,而是所谓的“成本”决定的。[详细]
- 中国反垄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计划经济的惯性带来超级垄断经济
从创新和反垄断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认为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个超级垄断经济。因为计划经济可以被看成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经济。亚当?斯密曾指出:“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社会同样存在分工,因而存在交换,只是经济微观个体(居民和企业)之间的交换必须经过政府这个中介。各级政府的计划委员会在微观个体之间进行产品调拨,本质上就是在他们之间实施交换,并且交换的价格由政府决定。因此,某种意义上说,计划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而且是超级垄断经济,政府垄断着中国各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详细]
市场化改革并未杜绝行政干预
中国依靠市场化改革获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然而,竞争——这一市场的核心机制,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却并未得到足够的保障。相反,行政力量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对于经济运行的影响,几乎在中国经济中随处可见。
据估计,2002年社会财富向垄断部门的转移高达2135亿-2417亿元,也就是说,由于相对价格扭曲,转移到垄断部门的社会财富占其营业盈余总额的32.6%-36.9%(张曙光、程炼,2010年)。[详细]
国企重组中的行政垄断无法避免
政府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推动国有企业重组为集团公司,同时赋予集团公司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导致国有企业利用其特有的权力垄断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采购,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或者直接将竞争对手清除市场。也可能滥用经济优势实施高额垄断定价、强制交易行为、限价和限产串谋、指定购买、搭售等附条件交易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固定价格行为、独家交易行为等。[详细]
《反垄断法》仍处于尴尬地位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但颁行两年间却受到难以执行的争议。由于其受制于更强的公共政策乃至政治决策的影响,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之间的脱节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媒体在《反垄断法》实施一年时的盘点,“没有一起成功的、依据该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案例”。有消费者以《反垄断法》为武器,向石油电力价格、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等事涉垄断的定价、规定发难,却屡遭败绩。[详细]
- 国外反垄断史
世界反垄断的源起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美国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经典案例:微软反垄断案
微软反垄断案又称微软泛托拉斯案,是指1997年10月开始微软涉及的一系列反垄断案件。
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详细]
深陷反垄断调查的国外大公司
欧盟对英特尔处反垄断罚款10.6亿欧元 2009年5月13日,欧盟以阻挠竞争对手AMD市场竞争为由,向英特尔课以高达10.6亿欧元(约合14.5亿美元)的罚款,为反垄断案中数额最大的一笔罚金。
强生证实遭欧盟反垄断调查 2011年10月21日, 强生公司发言人表示,强生目前遭到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并称强生会与当局紧密合作。
苹果诉西班牙公司失败遭反垄断诉讼 2011年11月份,苹果在与一家名为Nuevas的西班牙公司的专利诉讼中败诉。苹果声称Nuevas公司生产的NT-K Android平板电脑抄袭iPad,试图阻止其在西班牙销售。在最近的裁决中,西班牙法院认为禁售NT-K平板没有法律依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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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详细]
1624年 英国颁布《垄断法》,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90年 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全称《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
1890年7月20日,该法在国会通过,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1914年 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颁布。
1947年 日本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简称为《垄断禁止法》)。
1957年 德国通过首部反垄断法即《反对限制竞争法》,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1962年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7号条例,该条约规定了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
1976年 美国实行《反托拉斯改进法》,企业并购必须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司法部的审批。
1992年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2004年5月1日 随着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欧盟进行了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正式实施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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