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鹰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搭售……今后,这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均将被认定为“垄断”。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11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报道见A8版)
任何一种垄断行为,都会对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而反垄断旨在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通过大量执法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互联网经济崛起后,围绕大型平台出现了不少新型垄断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是针对新型垄断——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制定的监管指南。
目前,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涉及电商、外卖、金融等多个细分领域,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某些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既存在于电商领域,也存在于外卖等领域,一再被舆论“炮轰”,但依然“坚挺”。《征求意见稿》剑指的垄断行为之一,就是平台强迫商家必须“二选一”站队,可谓顺应了民意和市场需求。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给反垄断注入了新的内涵:一是,反垄断的对象从传统经济领域延展到平台经济领域;二是,所针对的垄断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出现的影响较大的新型垄断;三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是根据经济社会技术发展及时采取的措施。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反垄断也应该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即根据市场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及时完善反垄断措施。
虽然这只是一份执法指南,而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律,但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具有指导作用,也警示平台企业严格规范经营,不能触犯反垄断“红线”,否则就要受到反垄断调查,可能吃罚单甚至受到刑事制裁。同时,这份指南对各级反垄断部门执法具有指导、规范作用,哪些平台垄断该“反”,如何认定,都有明确表述。另外,有利于维护平台垄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给消费者更多信心,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网络消费。
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每年“6·18”“双十一”促销季成为消费者的购物狂欢,充分反映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消费和经济增长的拉动之功。然而必须强调,平台经济不能是垄断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可以出现巨头乃至寡头,但任何大型平台都不应该以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其他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来获利。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稿》剑指平台垄断,很及时也很必要,但反平台垄断或者反新型垄断不能只靠一部指南,更坚实的保障应当来自反垄断法律。今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也被写入其中,颇受舆论关注。《反垄断法》修法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可视为对《反垄断法》修法的一个有力配合与促进。
《征求意见稿》所提及的各种平台垄断行为,大多相对好界定一些,而数据垄断是目前平台经济领域最大的垄断行为之一,《征求意见稿》对此涉及不多。多数平台主要是靠垄断数据来融资获利,但反数据垄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难度不小,需要《征求意见稿》和《反垄断法》做出更合理、更有针对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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