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党的十九大以来多次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尤其是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同时,互联网领域存在一些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并有数起诉讼。最近几年,不断有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舆论等呼吁将以上现象正式公开立案调查、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落在实处,因为互联网产业已经从2000年的创新萌芽阶段进入互联网巨头时代,亟需加强反垄断执法从而助力互联网产业治理。
基于中国的市场规模以及监管部门对创新的支持,数字经济在中国快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互联网第二大国,各种新商业模式、新产业生态层出不穷,各个领域也都诞生了一些互联网大型平台企业。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个别互联网企业逐渐丢掉了初创时的互联网精神与进步的价值观,出现了一些竞争失序、虚假营销、刷单炒信、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这些行为对用户利益构成损害的问题须引起重视。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了要“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此次《意见稿》针对突出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规定。比如,针对多年以来备受争议的平台企业要求客户“二选一”的现象,《意见稿》在第十五条“限定交易”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许多网民较为反感的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的捆绑销售,《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等所谓的“杀熟”行为,也被列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创新成为过去二十年里尤为瞩目的一个产业事件,这是由于鼓励创新的环境给予了各种商业模式与生态成长的空间。但是,当各个领域陆续出现巨型平台企业后,规范线上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就变得十分迫切。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以及严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可以避免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影响市场创新,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土壤。所以,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是要求企业增强守正创新意识,鼓励更多创新活动。
加强反垄断执法可以让企业更好地预见合规风险,敬畏和拥抱市场竞争,避免因缺乏约束而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当得利,进而削弱创新和竞争动力。当然,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开、透明、独立、非歧视的反垄断执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现在,应推动《意见稿》落地为真正的法规,让反垄断法长出牙齿,让执法者成为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守护者,让一个个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舆论热点成为有结论的案例,还市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清明的环境。互联网企业应该守正创新,遵纪守法,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让平台成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600405,股吧)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赋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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