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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作者简介:刘俊海,河北泊头人,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工作站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兼任澳大利亚蒙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客座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伦敦仲裁院仲裁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亚太仲裁集团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

最新文章

刘俊海:信用卡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2012年11月19日

在银行对外发放贷款的传统业务中,部分还债的债务人也仅就其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持卡人刷卡时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与银行传统的借贷合同无异,银行对持卡人采取全额罚息的态度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详细]

刘俊海:手机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考
2012年10月22日

广大手机银行的消费者在使用手机银行业务时牢固树立安全消费、理性消费的理念,注意防范交易风险、例如,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密码,提高警惕,谨防欺诈,提防虚假网址和网络钓鱼。在手机银行业务使用完毕后,消费者应及时退出程序,以防他人使用或窃取账户信息。[详细]

刘俊海:新旧董事长夺印之讼的法学思考
2012年9月17日

法理上而言,既然董事会决议选举新董事长、罢免老董事长,就意味着新董事长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开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也意味着老董事长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与董事长的法律关系中,老董事长不再具有董事长资格,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继续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详细]

刘俊海:提高预算法可诉性
2012年8月28日

为提高《预算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建议进一步提高程序性规范的比重,尽量减少甚至取消对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授权立法的条款。[详细]

刘俊海:大力弘扬股权文化
2012年8月21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地永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既要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也要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公司治理机制和司法救济体系。主张将集团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证券市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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