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应强化惩戒

2021-05-28 01:55:51 证券时报 

【锦心绣口】

监管部门可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熊锦秋

5月21日光一科技(300356,股吧)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的议案》,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占用资金等,公司已于5月18日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光一科技控股股东为光一投资,其对光一科技存在数以亿计的资金占用,另外还有1亿多元违规担保。光一投资承诺将于2021年5月20前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同时解除违规担保的情形,但截至21日,控股股东仅归还上市公司占款100万元。此次光一科技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但冻结大股东资产情况未能覆盖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总额,能追回多少利益还不一定。

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公司向控股股东等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ST)。根据公告,如若控股股东未在2021年5月27日前归还上市公司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事项,光一科技股票将被ST。戴上ST帽子当然对公司估值不利,也即控股股东违法违规,中小股东连带吃瓜落。

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包括亲自出马担任董监高,或通过委派他人担任董监高。中小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上市公司打理,相信董监高等会好好经营获取更多利润。但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上市公司的权利,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法,意图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或掏空上市公司,无论将来上市公司是否追回利益、是否由此产生损失,这都应该属于向上市公司伸出黑手、侵害上市公司独立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目前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惩戒,多见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以及将此计入诚信档案等,此类措施过于轻飘飘或过于温柔,还难以伤及根本,这让控股股东等有恃无恐,对此应视控股股东等违法违规情节,强化精准打击和惩戒、强化监管和约束,为此建议:

首先,交易所可将相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合董监高人选。依照沪深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交易所可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责任主体,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可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将控股股东等从董监高岗位上驱离,一方面可防止其继续危害上市公司利益,另外,新的董监高上任也有利于向责任主体追讨利益。

其次,监管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新《证券法》规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证监机构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包括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这等于剥夺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职业生命,具有强大震慑力。对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证监部门要敢于下重手,情节极其严重的甚至终身禁入,这样相关人员或许不敢占用资金,或者占用后会尽快归还。

其三,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规定行政处罚措施。目前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笔者更多见证监会从相关信息隐瞒不报角度来处罚,而并非对资金占用等此类行为本身来处罚,一个原因或是法律对此没有授权,深层原因或担心监管太深入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但是新《证券法》第205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规为其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证监部门可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监管,可对照第205条出台类似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数额为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

其四,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控股股东(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笔者认为实质同样是失信背信行为,情节严重导致上市公司重大损失的,应可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可以产生极强的阻吓作用。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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