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双输让我们萃取什么法律营养(2)
【7/26/2007 2:20:03 PM】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晶晶
玩法律把戏玩到两败俱伤
杨荣坚认为,“达娃事件”中宗庆后已成为被符号化的中国商业环境,两个企业的争端被上升到评价一国商业环境的高度,这在中国还并不多见。这也表明,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过程中,企业的诚信度在现代市场规则的约束下正经受着越来越严格的审视。
“我们的合资企业双方常常为了当时的利益,互相默许达成一些法律水面之下的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那种微妙平衡逐渐被打破,矛盾也就浮出水面一触即发了。”刚从法国回来的天相投资顾问公司负责人林义相告诉记者,“‘达娃事件’毕竟是两个公司间的商事纠纷,最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因此,企业操作实务的具体讨论更有意义。”
回顾4个月来的争斗,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是争斗的开端和焦点。也正是在商标问题上,达能和娃哈哈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合资公司操作的活标本:先是商标转让未获批准,再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暗度陈仓,并且还是阴阳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达能和娃哈哈“感情破裂”之前,这些现在的法律疑点都悄无声息地平衡运转着。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尽管目前中国引进外资数量名列世界前茅,但外资引进过程中,尤其是并购案例中,却出现了不少法律纠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时合资的双方都没有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操作,而是通过类似阴阳合同的手段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从而给中外双方都带来很大的风险。
“相比所谓的和谐解决,我甚至更希望看到达能和娃哈哈这次两败俱伤,让那些心存侥幸的中方或外方企业,都能充分认识到和中国法律玩把戏的后果是什么,双方都依法受损才能惩戒后来者。”梅新育说。
合作之初的企业法律智慧
据统计,自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合资以来,合资公司的销售额在11年间猛增了16倍,从当年的8.65亿元增长到去年的140.52亿元。
回头看看娃哈哈与达能合资之初的1996年,或许中国企业能从中得到更多的法律启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以宗庆后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可以在当初设立合资合同时做得更好,可惜这些法律智慧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使用。
他分析说,宗庆后面对媒体总表示出上了达能圈套的意思,当初娃哈哈占合资公司49%的股份,他认为自己掌握着控制权,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也不觉得重要,谁知第三大股东百富勤把股份卖给了达能,合资公司控股权转到了达能手中。
“当初合资合同里完全可以约定娃哈哈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娃哈哈失去控股权,这在中外合资企业法里是完全可以的。”刘俊海说。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宗庆后实在觉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里的条款不能接受的话,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但宗庆后现在过了十年再说当初的合同不公平,权利已经失效了。
“达能和娃哈哈的纠纷归根到底还是个合同纠纷,但又涉及到商标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多个方面。它告诉企业,选择跨国合作伙伴时一定要做充分的法律准备。”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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