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食品销售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2026-04-29 17:21:01 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平台经济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食品作为最基础的消费品类,在网络零售中占据着愈发重要的位置。从一日三餐的粮油调味,到即时配送的生鲜冷链,网络食品销售在提升消费便利、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监管挑战。实践中,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问题屡禁不止,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感,也对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带来了冲击。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旨在补齐制度短板、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一、明确主体责任,构建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框架

网络食品销售涉及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对网络食品销售进行有效治理的前提,就在于明确各类主体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三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系统梳理,从制度层面构建起较为完整的治理框架。

在网络交易体系中,平台提供者处于组织与管理的关键地位,不仅为经营者提供交易环境,还要维护交易秩序。因此,《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事务,并由平台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工作承担总体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食品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平台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管理机制方面,平台需建立覆盖入网审查、信息核验、风险管控、选品推介、违法处置等环节的规则,并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予以体现。针对入网审查这一关键节点,《规定》不仅要求平台履行实名登记义务,还强调要通过技术识别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伪造、冒用资质等行为发生。

《规定》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也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在入网前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保障所销售食品符合安全要求,规范信息公示、经营宣传、贮存配送等行为,并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防控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则需切实履行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检测、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

二、注重风险预防,推动治理关口前移

与传统线下食品销售相比,网络食品销售具有交易频次高、经营主体分散、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食品安全风险的影响范围更为广泛。针对这一业态特征,《规定》着力构建以风险预防为导向的治理体系,推动监管重心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警和过程控制转移,使监管方式更加符合网络交易的运行特点,从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针对平台提供者,《规定》要求其根据自身经营规模、食品类别及风险状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通过技术监测、数据分析以及日常巡查等方式,对平台内食品销售活动进行持续监控。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规定》要求其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日常检查、定期排查以及阶段性总结等方式,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持续评估。

上述监管要求以风险预防为导向,使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食品销售者能够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加以解决,从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健全协同机制,提升系统治理效能

网络销售具有跨地域、即时性强的特点,传统监管模式在应对这一新型业态时往往力有不逮。在此背景下,《规定》以“协同”为着力点,从内部贯通和外部联动两个维度,推动形成政企互动、区域协作的治理格局。

在信息协同方面,《规定》要求平台在依托大数据监测、实时巡查等手段发现风险隐患后,及时向相关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预警信息并督促其采取处置措施。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平台推介的食品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告知平台提供者。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潜在事故风险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这将进一步畅通政企信息互通渠道,为监管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情报支撑。

在执法协同方面,针对涉及多地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规定》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该协同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地域分割造成的监管盲区,确保违法行为无论发生于何地均能得到及时查处。

四、完善执法体制,增强法律威慑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确保监管要求落地,《规定》通过创新管辖机制与强化法律责任,为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在管辖机制方面,《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住所地以外区域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管辖。这一制度的安排解决了平台外溢性和属地监管局限性之间的矛盾,确保执法及时有效。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结合网络食品销售业态特点,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增设必要罚则,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予以细化。例如,《规定》对于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风险管控、未及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款区间;对于平台提供者未建立选品规则、未对推介食品进行查验,或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罚款可达二十万元。同时,入网食品销售者如存在使用虚假资质入网、信息公示不合规等行为,也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从警告到高额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此外,《规定》还引入了“双罚制”,针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总体而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应对新业态挑战的重要制度举措。《规定》通过明确主体责任、注重风险防控、健全协同机制以及完善执法体制,为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也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高效开展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各方主体应将《规定》的要求融入日常经营和管理实践,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从而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安全、可信赖的网络消费环境,并为食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红)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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