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6-04-29 17:17:00 中国经济网 

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态迅猛发展,线上订餐逐渐成为民众日常就餐的重要选择之一。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外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饮行业总收入的24%左右,外卖成为拉动餐饮行业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在餐饮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入网商家资质造假,无实体门店的“幽灵餐厅”隐匿于居民楼,后厨卫生条件恶劣,食品在配送环节遭受污染等问题频繁被曝光,这些现象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断削弱社会公众对网络餐饮行业的整体信任度。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月27日公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创新性与实操性,从压实外卖平台主体责任、规范入网餐饮商户经营行为、强化违法违规惩戒力度三个方面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二、核心亮点解析

针对当前网络餐饮行业在准入审核、信息公示、协同监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经营秩序失范与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不足等现实困境,《规定》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出了针对性回应,若干核心条款呈现鲜明的实践导向与监管创新。结合行业运行特征与监管实际需求,以下从准入审查的实质性强化、信息公示的透明度提升、跨地域执法的协同机制构建三个维度,对《规定》中的主要制度安排及其适用效能展开分析阐释。

(一)严把资质审查

网络餐饮服务中,资质虚假入驻行为指不具备法定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无固定合规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通过伪造食品经营许可文件、冒用他人经营资质、虚构经营场所地址等违法手段,规避平台准入审核与行政监管,以合法商户名义在网络餐饮平台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构建了“实名登记—数据核验—实地核查”三阶递进式审查机制。第一阶段是实名登记与定期核验。平台须登记入网商户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信息,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持续相符。第二阶段是数据核验与信息比对。平台须将入网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该机制在规章层面打通了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资质信息的源头核验与双向校准,从技术层面阻断虚假或失效资质进入网络交易平台。第三阶段是实地核查与实质审查。《规定》明确要求平台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证书载明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此项要求将平台审查义务由形式审查升级为实质审查,即从单纯审核上传材料扩展至线下实地验证。

(二)破除信息壁垒

《规定》针对网络餐饮服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充分、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多项具体且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其中“无堂食”标识、“明厨亮灶”分类标识以及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一致三项要求,有效填补了监管空白,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强化了经营主体责任。

近年来,“只做外卖、不设堂食”的经营模式凭借成本低廉的优势迅速扩张,这类商户大多选址偏僻,有的甚至藏身居民楼之中,缺乏消费者的现场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而消费者在下单时也难以有效甄别这类商户的实际情况。对此,《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在其平台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且在列表页面同步展示,这一制度设计既赋予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决定是否下单,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使其能够对无堂食商户实施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有效防范此类商户的食品安全风险。

“互联网+明厨亮灶”是推动网络餐饮后厨透明化、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这一举措的落地效果,《规定》第十三条对“明厨亮灶”实施分类标识管理,要求平台在商户列表页面明确展示商户“有明厨亮灶”或“无明厨亮灶”的标识,同时平台需为商户实施“明厨亮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且要求相关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十四日。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要求平台提供相关视频信息,平台则必须建立专门的数据接口予以配合,确保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这种分类标识管理能够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实施“明厨亮灶”的商户可获得差异化展示优势,进而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而未实施“明厨亮灶”的商户则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倒逼其主动完善后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视频信息保存要求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进一步提升了监管的有效性。

此外,针对部分商户为吸引流量、谋取利益,在平台线上使用“某记老字号”“某五星酒店专供”等夸大或虚假名称,与线下实际经营门面招牌名称大相径庭的虚假宣传问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店名称必须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保持一致,这一要求从源头杜绝了“挂羊头卖狗肉”式的虚假宣传行为,规范了商户的经营行为,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网络餐饮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网络餐饮行业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强化监管协同

网络餐饮服务的跨地域特点十分明显,平台注册所在地、入网商户实际经营地以及消费者所在区域,往往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辖范围。在传统的属地管辖模式下,当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面对异地的平台企业时,常常会遇到管辖权不足、难以有效执法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难题,《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确立了“以住所地管辖为核心、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管辖为补充”的双重管辖模式: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主要由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那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拥有管辖权限,并且明确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手管辖后,不得再将案件指定给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这一管辖安排有着多方面的优势,不仅保留了住所地管辖的基本体系,保障了对平台主体责任监管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的问题;还赋予了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执法的权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开展执法工作,无需等待异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或移送案件,大幅提高了执法响应速度;同时,通过锁定执法层级,保障了跨省执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防止因执法层级过低导致监管力度减弱。此外,《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跨区域执法配合,妥善做好涉及多个地区的核查、调查工作,及时通报线索、收集证据、处置问题;《规定》第三十三条则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平台提供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平台必须予以配合。这些规定相互衔接,共同构建起了管辖权清晰、执法协同高效、证据调取便捷的跨地域协同监管机制。

三、结语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彻底摆脱粗放式管控的局限,实现向精细化监管的转变,同时将监管重心从事后处罚延伸至事前预防,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对于外卖平台企业,不能再局限于“信息撮合”的中立角色,而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守门人”的法定职责;对于入网餐饮商户,线上经营不能再规避监管、逃避责任,其经营标准和要求必须与线下实体门店保持一致;对于广大消费者,餐饮经营信息会更加透明,下单选择时更具知情权,后续维权也有了明确依据。制度的价值终究要靠执行来体现,距离《规定》正式施行还有一段准备时间,平台企业需抓紧对照新规自查自纠、完善管理与技术支撑,入网商户要主动规范经营、以合规赢得市场信任,市场监管部门则应加强新规宣贯指导和执法准备,确保新规落地见效,唯有各方协同发力、各司其职,才能真正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让每一份外卖都承载着安心与信任送达消费者手中。(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刘鹏 杨怡宁)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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