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发现一些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商定,等到第三方支付款项之后,大型企业方可向中小企业付款。这项约定显然对中小企业不利。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非常简单:市场生态环境不平衡,大型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订单,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可是,如果大型企业以第三方没有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该如何处理呢?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在这个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概念、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
这个解释强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简称“条例”)的指引作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这些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并没有溯及力。但是,考虑到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因此,该司法解释对于2020年9月1日起出现的合同纠纷,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此前发生的类似纠纷,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但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所确立的原则作出裁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有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于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在合同中隐形的不平等条款并不鲜见。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根据规定作出不利于大型企业的裁定。可是,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订单,往往接受类似的不合理条件。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透过合同条款,关注经济生态环境的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判。
国家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是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以良好的经济生态吸引投资者,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主动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调研,并且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问题,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长达半年多的时间。这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非常慎重。
不过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实现良法善治。既要制定科学法律规范,同时又要坚持依法办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砸锅卖铁”的文件,要求必须清理拖欠的款项。这说明拖欠款项的现象比较普遍。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行政权力,依法抑制地方政府官员扩大投资的冲动,严格依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公开办事流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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