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 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需做好应变

2024-07-09 00:00:00 证券时报 

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6月28日,上市公司华菱精工(603356)发布公告,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增持不低于7.50%、不超过9%公司股份。华菱精工控制权之争再趋激烈。

去年5月捷登零碳计划从黄业华手中高溢价受让其所持华菱精工股权、表决权,并取得公司控制权。但事情进展途中突生变数,今年5月8日华菱精工公告,捷登零碳决定终止收购,黄业华、黄超表决权委托于5月7日终止,由此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黄业华,实控人仍为黄业华、黄超父子(合计持股20.41%),捷登零碳仍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9.5%)。

不过,此前捷登零碳已对华菱精工董事会进行了改组,并控制了董事会,7位董事有4人为捷登零碳提名,此外,捷登零碳还提名了1名新任监事。黄业华方面在2023年股东大会上,提交议案罢免捷登零碳方面的董事、监事职务,但并未获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华菱精工两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之争,监事会也已卷入。6月16日华菱精工发布公告称,监事姜振华(黄业华妻子的外甥)召开了监事会,表示经股东反映,公司现任董事、前任高管罗旭、贺德勇等在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对此行为是否递交司法机关处理等事项进行表决,在监事长拒绝之后,姜振华与另一位监事共同推举姜振华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

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份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按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笔者看来,本案监事履行对董事、高管监督职责,应是无可非议。不过,相关股东是否属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否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非私下向单个监事提出请求,这个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相关情形符合《公司法》要求,那么监事会理应审议股东的该项请求,并决议是否代公司向董事等提起民事诉讼;当然监事会成员也应先核实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直以来,监事会、监事发挥的监督作用并不尽如人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和相互制衡,只能说是一种理想形态。新《公司法》对此予以大胆改革创新,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该条款对股份公司授权,由其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中“二选一”;但设了审计委员会,是否还可再设监事会,有些模糊。若砍掉作用不大的监事会,可节约不少费用。

再谈上市公司,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其中独董应当过半数,并由独董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该文件未来是否修改还未可知,如果该文件精神继续实行,也即要求上市公司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中选择后者,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保留?

而且,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否全盘承接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这方面或许也值得探讨,比如能否承接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独董、非独董,应该说这些董事并非天然就是遵纪守法模范,如果成员违法违规,那成员如何实现自我监督,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又当如何建立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总之,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很多制度创新,在新法已经施行大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如何在法律大框架下应变,或需有关各方周密考量,并尽快出台相应细则。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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