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争议多 勿让“保障”失了本色

2021-07-28 04:38:51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评论员 王郁彪

近日,广州白云警方打掉一个利用快递保价业务诈骗寄递公司的作案团伙,涉案金额12万余元。

经警方调查,该团伙成员同时充当“寄件人”与“收件人”,寄件时选择寄递公司的保价业务,收件后故意损坏物品;或串通快递员,先对外观完好的邮寄物品进行拍照并上传系统,之后故意损坏物品,快递员假装不知情把损坏的邮寄物进行揽收寄出。“收件人”随即利用价值虚高的假交易记录向寄递公司“理赔”,从而骗取保价金额。

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本是消费者寄送贵重物品时的一重保障,不料却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诈骗疯狂敛财。

笔者认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快递公司保价服务存在漏洞,一时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事实也是如此,快递保价服务已然成为了消费者产生快递纠纷的重灾区。笔者在某投诉平台搜索“快递保价”关键词,共计7847条搜索结果,投诉内容多涉及快递保价服务名不副实,寄递贵重物品时,购买上千甚至数万元赔偿标准保价服务时,最终只理赔几百元,甚至有扯皮不赔偿情况。本该作为寄递安全的一重保障,如今失了本色,没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成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利器”。

笔者注意到,《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快递企业既然收取了保价费用,就理应遵循契约原则,按照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否则,快递保价服务就是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据笔者了解,快递保价纠纷频频发生的根源在于,目前并未有适用于快递保价的法律规定,而涉事快递企业自己制定的理赔标准及相关制度往往并不合理。在货物发生损害后,又缺少科学合理评估机制,最终无法与消费者就保价金额等达成一致,快递保价纠纷由此产生。

对此,笔者建议,除了呼吁和期盼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快递保价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之外,快递企业作为服务主体,应该制定够严密、有逻辑、符合市场情况的理赔标准及保价制度。此外,应该坚决抵制明显减轻自身责任,无视消费者权益,不具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则应该在寄递物品时,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快递企业;寄递快递物品之前要仔细阅读运单及赔偿标准、保价规则等重要信息,寄递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购买保价服务;

收取快件时应“先验货后签收”,一旦发现寄递物品产生损坏,留存好证据,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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