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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观察 | 规范教育惩戒 还需多方努力破难关

2019-11-29 00:09:09 和讯名家 

  本报见习记者 刘昭报道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一出,有关教育惩戒的诸多话题再次引来社会热议。

  规范教育惩戒  缓冲家、校矛盾

  传统思想认为,学校教育应如同家庭教育,必要的时候需要采取一定的惩戒手段,有相当多的俗语反映了这一思想,如“严师出高徒”等。但是随着近年来教育思想的转变,学生的权利意识增强,教育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学生的约束性管教越来越少,对教师管教权的限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苛刻。“教师惩罚学生”的案例经常被曝光、问责,甚至一些正常管教,比如罚站,也往往被归为变相体罚,“教育惩戒”成为校方与家长间争论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教师群体中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不过大部分教师认为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应以引导为主,避免因逆反心理而造成反效果,反而不利于学生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但在说服教育没办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不反对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

  “我认为,对于难以管教的学生,应该是可以进行适当惩戒的。”一位在校大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的看法,“现在虽然教育理念变了,但是有些矫枉过正,完全不能惩罚也不行,有些问题不是只有奖励能解决的”。

  桂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社会工作教研室主任刘成晨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我认为其本质在于“育”而不在于“教”。这里说的“育”,更多是培育、引导、鞭策,而不在于惩罚。如果教师对学生的教育采取处罚大于奖励的方式,则没有办法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无法对其进行正确的培养,甚至造成其他无法想象的后果。

  有人担心,此《规则》一出,是不是就意味着教师又可以像几十年前那样随意体罚学生了。对于此问题,刘成晨指出,这次《规则》的颁布,最怕的就是被理解为“体罚合法化”,其实不然。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很多人便认为这是允许适度体罚的信号,其实是一种误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部门文件不可能与法律相悖。为了对学生负起责任,教师必须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但体罚仍然是不被允许的。

  在刘成晨看来,颁发此《规则》,对一些学生,尤其是行为失范的学生,会有一定的警示、处罚作用,以规范他们的行为。例如,“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这些条例都旨在对一些“问题少年”起到规范的作用。这也是维护多数人利益或共同体利益的一种措施,这个《规则》,更像是一部规范学生行为的“说明书”。

  规范教育惩戒  还需多方努力

  教育惩戒要求教师以更高的师德要求自己,要为学生着想,明白惩戒的限度在哪里。针对师德失范的教师,国家或需要增设一定的补偿机制,要让教育惩戒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健康发展,不至于让惩戒成为一种非教育行为,打压学生发展。

  刘成晨认为,首先,作为教师要记住,需要惩戒的是学生的错误,而非人格,教师可以采取《规则》所规范的点去惩戒,但不要侮辱学生;其次,要让学生清楚为什么受到惩戒,会受到怎样的惩戒;第三,不要利用规范放大化惩罚,即把现在的错误放大到未来,现在不加以管教,今后就会如何;第四,能不罚则不罚,正面指出学生犯错的动机、后果,学生愿意领罚,再实施惩戒。

  此外,教育的主体,不仅仅是学校和学生,还包括家长。很多时候“问题少年”的根源就在于家庭,它是初级社会化场所,而学校只是次级社会化场所。家长也要积极配合,避免有的教师指出的只是私下批评了学生,第二天家长就找上门来,或者家长将合理的惩戒认为是体罚要求教师承担责任,导致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出现。

  正如前苏联教育专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同时,教育是一门爱的艺术,教师对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教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有技巧的问题,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实际上,合理实施“教育惩戒”,仅有《规则》是不够的,相关立法亟待完善,要既能保障学生的权利,不被“变相体罚”,又能保障教师的权利,敢于进行惩罚。

  对此,刘成晨提出了一些法规上还需要完善的部分。第一,明确教师行使惩戒的条件,如规定需要第三方在场,不能让惩戒变成教师“整人”的借口;第二,明确家长在其中该扮演什么角色,或者应该行使的义务,作出的行动等;第三,是否应该根据年龄来确定惩罚力度,如对低年级和高年级的学生处罚力度不同;第四,是否应该有一个更加明确的递进式惩罚措施,如对第一次犯错和第二次犯错的处罚力度不同;第五,应当明确教师的权利,让教师敢于去进行“惩戒”,解决因合理惩罚学生却被网络曝光遭到社会误解的问题发生。

  无论如何,此《规则》的出现,直面问题,提出了层级分明的惩戒手段,这对于完善中小学生学生的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开了一个好头,相信“教育惩戒”的规则也会越来越完善,走向常态化和规范化。

  (本文图片来自互联网,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公众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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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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