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监会限制做空的镜鉴意义

2008年07月17日09:41  来源:  

  □每日观察第367期

  据路透社7月16日报道,美国证监会(SEC)在华盛顿时间15日发布紧急命令,对主要大型金融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沽空行为进行限制。对此,近期雷曼兄弟公司和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股价暴跌事件,应该说是引发这一规定的导火索。

  事实上,SEC对包括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在内的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散播谣言牟取私利的调查早在今年3月就已启动。当时,市场传闻导致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迅速破产,此后SEC对此展开调查,并希望能杜绝类似的机构恶意做空行为。具体来看,新规定增加了机构做空的难度与成本,包括将要求空头在沽空之前需先借入股票,同时也要求投资者按照结算日期交割证券。该规定将于21日起正式生效,并持续30天时间。SEC表示未来如果有必要,可能会继续延长30天,并将了全面考虑加强对做空机制的监管。

  由此,我们看到另一层面的问题,即做空机制在任何环境下都同样存在风险,即使是在美国这样完善的监管环境下,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今年以来,我国A股市场持续出现暴跌的局面,一种观点是认为当前缺乏A股做空机制,因此加剧了暴跌的出现。对此我们看到,在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效率还不够令人满意的前提下,推出做空机制同样存在巨大的“双刃剑”作用。

  应该说,在现行的单边市场里,机构往往只能通过打压股市——低位吸筹——高价抛出这种模式来获利。一旦推出做空机制,机构就可以利用我国股市特殊的条件在短时间内攫取巨额利润,即对空头进行逼空,这在许多国家股市发展初期都曾出现过,不仅不能促进股市健康发展,反而造成更大的波动。如果希望仅靠推出一系列做空机制,就使得机构行为能够更合理,股市能够更稳定,显然是非常天真的看法,SEC的紧急命令就值得我们警醒。

  当然,从长远来看,构建做空机制是股市均衡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但为了使这一改革效果能够利大于弊,就需要我们改革和完善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环境,弱化其“操纵市场”的能力。

  具体而言,当前中国股市逐渐进入了“机构为王”的时代,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已流通市值的比重接近50%。但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过犹不及”,机构时代虽然摆脱了散户市场的弊端,却又产生了另一些问题,使市场公平性、交易合理性都受到损害。对此,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应该从两方面来约束机构投资者行为。

  一方面,应制约机构以服务所有者为由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当然,机构的交易活动本身就是基于利益追求,但如果利用监管漏洞和信息不对称,而进行非公平的利益输送,则从根本上损害了股市游戏规则。在很多情况下,这类违规行为或许是为了提高机构的整体业绩,对“基民”负责,但这种“集体违规”必然导致股市竞争秩序的混乱,最终使多数投资者成为受害者。

  另一方面,应对机构内部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在巨大利益的吸引下,任何理性人都有可能会铤而走险,更何况我国股市交易还存在众多灰色地带。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法制标准来看,存在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中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由于在这些情况下,机构的违规行为主要是通过“公共金融资源”的占有,而满足个别人或群体的私利,因此相当于从中小投资者手里“窃取”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在此基础上,为了真正能够使“机构时代”走上健康运作的道路,还需要如下一系列制度创新。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立法,使处理机构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虽然目前政府已有大量针对股市的监管文件,但多数只是政策形式,在法律支持方面还存在不足。事实上,法律基础的缺失,导致针对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链接从一开始就难以启动,例如,对“内幕交易”描述的模糊性,使大量的类似行为很少受到真正制裁。对此,在民法和刑法两方面加强基础立法工作,是促使股市规范化、现代化的前提。

  其次,应减少监管中的行政性政策干预。长期以来,在股市监管中的行政干预理念根深蒂固,各类“窗口”指导的潜规则一直作为保留手段。如果说股市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市场化、公平性、规范性,那么这类行为本身就带有“默许操纵”或“引导操纵”的特征,与现代股市监管理念是背离的。更为严重的是,政府如果直接干预机构投资者的仓位控制、品种选择,便会进一步扭曲机构投资行为,成为市场波动中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为了实现机构行为的理性,监管职责只应限于市场环境和制度建设,而避免过度行政介入。

  再者,应通过健全司法体系来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针对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行为,应加强民事和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因为长期以来,我们使股市违规者承担的成本,相对其获利来说往往只是九牛一毛,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应从根本上解决股市“有法不依”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各种规则突破“执行难”的司法困境。对此,要依靠受机构违规行为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来提起诉讼,显然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此,应该考虑通过制度创新,由政府或代理机构出面,以公共利益为由对机构违规行为提起诉讼,掀起一场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的“全民战争”。

  最后,要从整体上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理性化,不仅要关注公募基金,还应考虑私募基金和各类其他机构。一方面,由于存在制度缺失,公墓和私募基金联合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尽快把私募基金纳入阳光之下,是当前迫切的改革之一。另一方面,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各类国企自有资金、准公共性资金,都基本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而它们都确实构成影响市场规范的重要力量。对于这些证监会难以实施监管权力的机构,就需要中央政府从统一监管的理念出发,在推进行政、司法改革同时,真正给类似机构的行为戴上“紧箍咒”。

  只有真正从以上各方面着手,不断对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才能使其投资活动有利于股市稳定,并且不会在未来A股做空机制推出后,被放大为新的非稳定因素。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注:本文为中国江西网独家特供和讯网稿件,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杨涛 来源:中国江西网】 (责任编辑: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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