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进步仍有完善空间

2008年07月16日07:52  来源:  

  作为一种经济民主的制度安排,中国的定价听证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有望进一步得到提高。

  国家发改委最近公布《政府制定定价听证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意在取代2002年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比较前后两个办法,其区别决不仅仅体现为文件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可圈可点之处确实颇多。

  不必讳言,在许多人的记忆里,定价听证制度有一种“听起来很美”的感受,实际效果却不如人意。在以往大大小小的许多听证会后,不少商品价格与服务价格一路上涨,与消费者的期待相去甚远。一些地方的价格部门甚至乐于开定价听证会,这是因为,在听证会后,价格的上涨变得理直气壮。那些走走形式的听证会,那些不够规范的听证会,那些被既得利益主体“挟持”了的听证会,曾伤害了人们对经济民主的制度安排所怀有的期望与好感。

  也正因此,民众对于完善定价听证制度的呼声一直甚高。如果因为制度本身存在漏洞与瑕疵,而使得定价听证制度的意义大打折扣,无疑是一件令人失望的事情。有关部门顺应民意,在原有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基础上,制订了新的办法,其积极意义明显。

  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于定价听证应当遵循的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予以了较好的贯彻,尤其突出了透明的原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也有具体条文,但本次意见稿,更明确了“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这样的修改,无疑是吸取了以往一些听证会“暗箱操作”的教训。此前部分听证会的不够透明,正是听证会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背离初衷的重要原因。

  征求意见稿在听证的组织方面也作了不少的修改。包括听证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以及旁听人的构成,都有了新的说明。值得一提的是,比之原先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于听证会参加人的模糊说明,此次征求意见稿更为详细而具体,尤其是对消费者人数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显然,消费者人数比例的框定,有利于决策者能够更充分地接触民意,听证于民,从而吸收合理成分,改善公共服务。

  还应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比之此前的办法,有了较多的变化。最突出的一点,是对于听证行为的意义本身理解上发生了变化。比如,原先的办法中规定,由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但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则修改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由其他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也就是说,此前的听证会还有被动的意味,而新的意见稿,则凸显了听证行为是必须为之的主动色彩。

  在听证经费方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与先前办法有所区别。此前的“听证经费可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已被修改为“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字被改为“应当”,事实上是对听证经费的来源作出规范。如果听证经费是由被听证对象所出,很难想象,听证结果该如何来真正体现公正的原则。

  总之,新的《政府制定定价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于原来适用的办法,进步之处十分明显,这是政府部门改进自身工作的体现。不过,从完善定价听证制度一个更高的要求去衡量,这份征求意见稿,亦有可商榷之处。

  此前一些定价听证会屡屡失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听证会中的组织者角色存有利害关系。最为人诟病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一边举行听证会,一边自己做裁判,价格管理部门与要求调整价格的机构成为利益共同体。曾有学者提出,不妨由代表民意的人大来组织举行听证会,或许更能体现公正性。这样的建议也是具备一定操作性的——组织者没有利害关系,且是具备权威性的公权机构。不过,新的征求意见稿中,依然提出“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故此,先前一些听证会走过场,或是公共利益被部门利益“挟持”的状况如何得到改变,仍然存有悬念。

  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遴选机制上,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专家、学者,以及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推荐,决定权仍在价格主管部门手中。而从以往的实践结果来看,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过于趋同,或一边倒,消费者的声音过于微弱,正是听证会制度在落实中变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解决这样的现实问题,依然是摆在面前的难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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