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价格听证更能“听”、更可“证”

2008年07月16日07:31  来源:  

  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京华时报》7月15日)

  比较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许多值得赞赏的进步或者说“亮点”。

  如在“听”的方面,新办法规定,“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听证代表应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此外,新办法还增设了专门的“听证人”。

  而在“证”的方面,新办法提出:“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不过,既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还是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征求意见稿,我们就不能只看到其进步和亮点。如在价格听证的发动、提起机制方面,意见稿仅规定“由定价机关提起”(15条),很明显,既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那么在听证的各个程序环节,就都应该是双向互动的———正如我们在生活中经常感受到的:价格听证几乎均是涨价听证、“逢听必涨”,几乎看不到什么降价听证———如果公众也有价格听证的发动权,何至于此?

  再如,在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上,“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的尾巴,我以为,有点多余。

  最后,在听证结果的约束力方面,不妨直接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不得违背听证结论”,以便从根本上杜绝现实中常见的诸如“听而不证”、“听”时热闹事后却照涨不误之类虚假听证现象。

【作者:张贵峰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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