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视为法国祖国之父
2008年05月13日08:45
来源: 博客中国
作者:陈永苗
作者:陈永苗博丹的司法宪政主义
在15世纪的文艺复兴城市,已经有相当清晰的司法行政权、宗教权和经济权的存在。司法宪政主义,或者司法行政权,具有内在的冲突,那就是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的冲突。当世俗权力与经济商业接轨合并,获得支撑,就在城邦中出现了一座与主教堂相对持的城市建筑物,那是市政厅,也就是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这样的城邦里面,具有三个政治中心,主教堂代表宗教功能,市政厅代表行政功能,而市集广场代表经济。人们可以分辨出三种建筑机构,三种语言及三种政治话语。三种权力都在争取独尊,并压制对方。一种权力总是力图居于其他权力之上,一种政治话语总是力图消灭其他政治话语。
佛罗伦萨的最高司法长官帕米尔埃里在对话体著作《论城市生活》中,任何城市、任何国家和任何公共政权,离开司法都无法生存。城市司法机构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并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司法宪政主义就是天主教帝国法权体系,天主教为城邦提供城邦伦理道德,司法机构为城邦提供秩序。司法机构的审判,指归向城邦伦理道德和基督教精神。基于道德道德和基督教精神,或者说成自然法,司法宪政主义凌驾于其他两种政治话语之上,而达到宗教、司法和经济等生活的平衡。如此文艺复兴城市延续了共和时期的罗马,纳入罗马帝国的继承人天主教帝国法权体系。
行政权力是通过司法术语为基础的语言来实施的。司法——行政关系,断裂开来,行政逐渐从司法宪政主义中脱离出来。经济商业话语与行政话语构成了隐秘同盟,共同对付司法宪政主义。这三者的战争,是持久的。尤其近现代中突出出来。在不是商业城(600306行情,股吧)邦的其他国家,这种趋向直到几百年后才成熟。例如法国直到18世纪仍然是一个司法的社会,而不是资产者的社会,法院的经验对法国政治行为异常重要。
从英国美国的成功来看,保留中世纪司法宪政主义的遗产,是更为适宜的,而经济商业话语与行政话语的隐秘同盟,并且消除了司法宪政主义的主宰,是错误的。可以说,当资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层,把自己的话语普遍化通用的政治话语,是一次失败的,带来很多问题的历史实践。
司法宪政主义是精神贵族的,而经济商业话语与行政话语,则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绝不是合适的统治阶层,而只有具有贵族品质,而没有贵族特权的法律阶层,才是合适的。
骑士是一种精神贵族,中世纪的战士属于精神,而后来现代商业文明的战士属于海盗。
在成为的帝国战争,行政话语逐渐强大。而且这种帝国冲动,不再是承载罗马帝国和天主教的文明使命,而是赤裸裸的幸福渴望和掠夺冲动。帝国变为物质性的,很快就定格在商业殖民帝国。其原点就是海盗。
市政厅逐渐要成为主导力量,而如果继续采用司法宪政主义话语,则约束太大,更容易在主教堂之下。市政厅要把自己的佛罗伦萨秘书厅语言,在上升为通用的政治话语,这是一种政治现实主义的语言,就是马基雅维利表达那种。马基雅维利放弃以司法宪政主义的政治话语,来解决问题,与当时的行政经济合一的佛罗伦萨相适应。这种上升,要说现实主义就是好的,要贬低道德,抽取政治的道德根基。
佛罗伦萨秘书厅使用的语言,打破了司法宪政主义,遵循现实主义、精明的算计以及对利益的一无成见。当然这种打破,并不是商业需要能够成就的。精神还是高于物质,商业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放倒基督教精神,商业精神在天主教法权体系的约束之下,不满但是忍受着。而只有不断的城邦之间的冲突和军事战争才造成可能。后者造成一种首要性,迫在眉睫,要考虑现实,放弃无法直接拯救当下处境的精神引导。
这是一种必然的,但是不自由的选择:受到商业激发,但最终还是取决于战争的例外状态。必然性可以制定权宜之计,不能立法。
博丹的政治学说,完全离不开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三种建筑机构,三种语言及三种政治话语的结构,在欧洲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只是占了主导位置的力量不同,政治作用的比例不同。作为法国的政治哲学家,面对的是法国的处境,所以博丹指出,马基雅维利在向“君主”传授统治之术时,实质上是教他们称为暴君。博丹指责马基雅维利不懂政治学是关于建立秩序良好政府的规则知识。
在马基雅维利的意大利,道德伦理情况本来已经很糟糕,暴君的诡计和狡诈,并不败坏什么,或是污染什么,马基雅维利以道德上的无代价,或者甚小代价,让君主以恶制恶,可以说是政治审慎的选择。当政治上的自然状态或者例外状态降临意大利,强有力的决断和手段,代表着命运之神的默许,才有可能把意大利带出困境。博丹拒绝了马基雅维利那种危及到公共秩序的危险规则。
而在博丹的法国,固然面对宗教冲突,似乎道德伦理还在主宰,自然状态或者例外状态并不严重,这时候,博丹要求国家事务,建立在法律与公法之上,他以具体法学的方式阐述了政治学。博丹有信心在法国,用司法行政主义对抗经济商业与行政的隐秘同盟。
而且博丹必须把马基雅维利置于不懂“政治学”的境地,这样当有一些自然状态或者例外状态的时候,迫使人们断绝对马基雅维利的念念不忘。
在我看来,博丹的成就,并不是对主权观念的坚持,这是后人对博丹索取自己所需。应该在于面对经济商业与行政的隐秘同盟的崛起,展开司法行政主义的阻击。博丹阐述了国家作为市民生活司法行政组织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应该是正确地实施,对众多家庭及对这些家庭所共有的财产权的最高权力。君主不应该直接实施什么,而是一切由司法行政承担。君主应该通过司法管理来行使权力。这才是一种合法的统治。
博丹在司法宪政主义约束下的行政,进行了规划。这样,行政权没有妨碍三级会议,并且可以调整经济与司法宪政主义的矛盾。博丹的政治设想,作为创建国家行政机构的一种建议,希望用于结束宗教战争。法国的官僚阶层,从法学家和法官这里演化出来,正如行政从司法行政主义中独立出来。面对官僚行政体系的崛起,博丹进行兼并,而不是排斥。
在博丹看来,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在一位最高君主的领导下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博丹说,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将增强国王的统治能力。作恶者必须遭惩罚,但如果由国王亲自去惩罚的话,他将招致可能削弱自己权威的怨恨。能恶的,作大恶的,首先是有权力者,例如封建领主,或者官僚要员,封建领主有实力反对国王,官僚要员国王必须依靠,所以由国王亲自去惩罚,反而对国王不利。因此国王应该把这种权限交给法官,而且让法官不用来自国王的正义,而是用来自法律的正义(当然国王的正义,来自法律),不使用国王的名义,这样不招致忌恨和反抗。
1560年前后,大法官米歇尔.德.奥皮塔尔成为一个广泛司法政治思想运动的核心,该运动后来由奥特芒、后面提到的帕基埃、博丹和布里松继续下去,直到卢瓦佐和勒布雷。正是司法政治思想运动本身提出现代行政官僚体系,而现代行政官僚体系,必须把博丹在国家和政府之间作出的区分,当作不可缺少的前提。后来行政官僚体系自己产生一套意识形态,把国家和政府二位一体,国家就是政府,政府就是国家,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
司法政治思想运动并没有把行政国家当作一种理想中的国家,而是作为一种已经在实行之中,只需要改进和阐明的统治技巧。这样把行政包容在司法宪政主义当中,司法约束行政,而阻挡了行政官僚体系的骄傲,反对了国家和政府二位一体。
最高君主如果是司法的,严格遵守古老的司法君主制,那么就是司法宪政主义的,如果变为行政的,那么就蜕变为行政官僚体系的。可见保留了君主制的司法宪政主义,并不能阻止行政官僚体系的诞生,本来用于阻击的,反而促成。
所以司法宪政主义并须从君主制,进一步民主化,变为人民君主制,不是国王一个人,而是如同美国宪政那样,由人民整体作为一个虚拟的人,来充任君主。而且把人民整体等同于宪法法律,让法律成为国王。这样博丹的司法宪政主义容纳行政的设想,才能有效,如同美国。
巴黎高等法院
凯思.贝克在90年代初出版了《创造法国革命》。他通过分析大革命前的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理论家马尔泽尔布、勒佩日等与王权的对抗,阐述了高等法院所代表的司法宪政主义话语的内涵和特征,并揭示它对公共舆论的争夺,对代表制理论的贡献。
这样可以想起,托克维尔对大革命前法国法官政治作用的记忆,以及对美国司法话成功主宰政治的强调。这是被法国大革命的强光所黑暗,但极其有价值的历史记忆。这是中世纪政治秩序的延续。中世纪的政体,以司法权为中心,换成基督教背景的话,就是“司钥权”为中心。罗马教廷是一个法庭,而国王是司法性君主。这样的政治文化,古老悠远漫长,具有超越时间和历史的魅力。
古老的司法君主制,就是国王的权力本质上是司法的观念,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宪政主义的政治行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君主制从起源来看,有着深刻的司法本质。法国国玺上的国王形象,并不是戎装跨马的战斗英雄,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国王通过司法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甚至形成中央集权,也依赖于司法。
在行政官僚系统崛起之际,巴黎高等法院展开阻击,谋求司法宪政主义的复兴,并且与宗教改革力量与启蒙运动的联合中,古树发出新芽,产生了新的东西,例如法兰西民族的观念、对国王与民族关系的思考、代表制的思想等。
据说,在法国宗教战争结束之后,唯一保有权威的国家机构是巴黎高等法院。杜尔加曾经说过,高等法院就像生命力旺盛的终年野草。曾在巴黎高等法院任职的政治思想家克洛德.德.塞瑟尔,在1519年出版的《法国的君主制》中论证了有三种力量约束、指导着王权的运用,即宗教、司法和王国基本法律和习俗。他认为司法在法国的权威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大,高等法院是约束国王绝对权力的主要机构。从一开始高等法院就辅佐君主,国王也一直怀着对司法的尊重,受其约束。
他还认为高等法院对王权的限制,不是消极的,它增强国王的威望以及君主制的稳定性。经过高等法院的批准的法令,比没有批准更有价值,如果高等法院抵抗的国王意愿,远非消弱他的权威,而是为了成就它,而是让国王更加符合国王。巴黎高等法院强调,高等法院作为国王与人民的纽带。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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