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大学生欠贷款非得曝光么

2008年05月12日12:10    作者:司爱武

  5月5日,一则国家助学贷款欠息催收公告出现在省会某媒体上,共欠息3.8万元的223名借款毕业生名列其中。有人说,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的费用也不止3.8万元。某高校老师说,此次公布的该校47名未还贷款利息的学生都是因为联系不上,而并非恶意拖欠贷款利息。昨天公告一出,当天上午便有一名学生和他取得了联系,“学生说不知道要还多少利息,根本不是不愿意还。”(据5月6日《河南商报》)

  不知道在河南某媒体重要版面刊登一个整版公告要花多少钱。用如此高昂的代价来催收3.8万元利息,不免让人吃惊,且不说公共财政浪费,“公开曝光欠息大学生”本身就是违法悖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曝光欠息大学生详细信息,实际就是“示丑”,必然使被曝光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害。虽说银行对欠息学生拥有债权,也不能以此来侵害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学生毕业以后6年内还清贷款,如果毕业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不高,在这两年可以先不还款,到第三个年头再开始还款。如果学生6年后还不能还清贷款的话,一定要和银行取得联系。而此次公开曝光的223名欠息者,没有一人超出6年的最长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就急匆匆地对他们予以“公开声讨”,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

  况且,这些人欠息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就连刊发公告的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不还款的毕业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为工作太忙,疏忽了;另一类是因为经济原因,还款能力不足。

  是什么原因造成毕业大学生没有偿还能力?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很多大学生毕业后根本找不到工作,即便找到工作也只能勉强糊口,哪里有能力再去偿还银行利息?这种人能被称之为“老赖”?再问一句,大量的学生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教育主管部门难道就没有责任?

  再者,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所依据的“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条款,本身就是“霸王条款”。银行为了能“顺利收贷”,利用其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将学生“违约公示”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之中,并强迫学生接受,显然是在减免银行的追贷责任,而加重了学生的还贷责任。当然,确实存在一部分人“有钱消费无钱还贷”但不能因此侵犯大多数“非老赖”的合法权益。

  国家一直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面对欠债不还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诉诸法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等到被起诉输了官司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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