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谈国企改革
第三节:国企改革的三大要素——租金、税收和利润
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个是和产权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大家知道这个问题牵扯到经济学上的三个基本的概念,一个就是租金,一个就是税收,一个就是利润。
租金是资源要素的价格,税收是公共服务的报酬,利润是资本投资的收益。在国有企业里边这三个概念对应着国家的三重身份,一重身份就是国家是资源的所有者,一重身份,国家是公共管理者,第三重身份,就是国家是国有企业的资本投资者。这么三重身份对应着这样三个范畴,而这三个范畴加起来就是租金、税收、利润之和,是等于企业的总收入扣除成本以后的毛收入。
所以其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背后,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来征的,就是说在这样一些企业的收入里边,到底国家和企业各拿多少?怎么个拿法?怎么分?以及这个分的次序怎么样?咱们可以看到,我们的改革里边都存在这个问题,咱们改革初期放权让利,大家一个基本的办法就是利润分成,涉及到这个问题,你可以看后来的利改税,分配制,也涉及到利税合一,暂免交利,也涉及到这个问题。现在国资委和财政部出的这个文件,要中央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是我们整个改革里边避免不了的问题。
大家再看咱们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收统治的管理办法,就是利润全部上缴,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租金、税收、利润三个东西是和在一起的,煮在一锅,没有分开。
到了改革以后,咱们可以看到先是放权让利,紧接着从83年到86年实行了两部利改税,到了94年实行了分费制,这个结果就把利润和税收两个东西分开了。尽管我们在实行利改税的过程中间和分费制的过程中间,大家可以看到,表面上看似乎是利税合一,暂免交利,只交税收,但是它实际上是把这两个东西分开了。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想这里边有这么几个道理。
一个,就是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结束了原来国有企业不向国家纳税的历史。
第二个,咱们知道咱们国家改革的过程中间实行了一项办法,就是拨改贷。由于改革的结果,国家不像过去给企业投资,而到了后来不给你投资,让你自己拿利润去投资,而这个利润投资作为国家的拨款改成贷款,要不你到银行贷款,然后用利润去还。这个贷款和用利润投资生成的资产是属于国有资产,所以你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改革的结果。
第三个,我想就是1994年国家在实行分费制的财政体制那个文件里边,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作为过渡措施,对于1993年以前成立的全资的国有企业,暂免交利,微利企业上交的利润也不退库,有这样一个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国企应向国家交租——先支付要素资源的价格
所以通过这个分析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提出来让国有企业来交利润,并不否定原来的利改税和分费制的改革,而是说过去你是暂免交利,现在要重新交利。我觉得现在这个办法有它的道理,因为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的,也符合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什么呢?因为改革初期,由于体制僵化,国有企业竞争中间失败,但是由于改革的结果,由于咱们前边讲的抓大放小,国有企业民营化,股份制改造,咱们可以看到随着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国有企业从原来的亏损而变为盈利,而且近几年的盈利还增长得很快,去年增长了30%,国有企业的利润一万五千亿,今年一季度增长了16.5%,所以现在提出来交利,我觉得是有这个道理的。
但是这个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把利润和租金两个概念混在一起,所以正因为混淆了这样两个概念,所以它在实施上,在次序上也存在问题。所以我说这个文件在理论上是一个混淆,在实践上不见得是一个前进。为什么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来呢?我想有这么几个道理:
关键就是这几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上是有不同的处理的。大家知道租金是资金要素的价格,而不是指投资资本的收益,现在要国有企业交利,实际上把这两个弄在一起没有分开。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你只要使用国家的资源要素都得向国家缴租。
第二个问题,比如说由于你修一条路,而这个路两旁的地价升值了,这个就不是你原来绝对集租的概念了,这个国家要参与,咱们现在土地增值的收益国家要分享也是这个道理。
第三个道理,就是收租的方式只能是通过税收的办法来收,而不能通过分利的办法来分。既然如此,我觉得现在这个文件,说把这两个东西混淆起来了,没有前进了,恐怕是有道理的。也许文件的指定者会提出反驳来,说我们考虑了这个问题,所以把中央国企上缴利润缴的比例分开了,垄断国企上缴10%,一般性的国有企业上缴5%,一些军工和一些科研企业暂时免交。(租金和利润上交)
我觉得这个说法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作为资源要素的所有者,国家,和作为资本投资者的国家,虽然是同一个国家,但是具有不同的身份。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者,并没有赋予他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的权利和资格,所以他也没有收租的权利。而收取资源的租金是资源所有者的行为,既然在中国绝大部分的资源都是国家所有,所以它是国家的一个行为。
我想这点恐怕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是一个普遍的原则,我们只有遵守这样一个义务和责任,而没有违背它的权利,而且违背了这个东西必然会造成很多问题出来。不仅如此,由于这个国家有三重身份,资源所有者、公共管理者、资本投资者,这三种身份拿的东西不一样,拿的办法不一样,你公共管理者收税,资源所有者也是收税,但是资本投资者是取缔,而且拿的先后秩序也不一样,先拿的应该是收租,其次拿的是收税,最后才是分利。为什么呢?因为在一定程度上,租金可以构成成本的概念,或者说它是最接近于成本的一个东西,只有扣除了它,你才能收税,收完税才能分利。所以这里边你可以看到,它的秩序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收租和交税是前进的,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而分利实际上是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的一个结果,所以它的秩序是不一样的,不管你有没有利润,你都得交租,都得交税。但是如果没有利润,它就不需要去分利了,所以这个概念的先后是实际操作上的一个差异,我们现在没有收租,先来分利,我觉得也是这个办法的一个很大的毛病。
所以通过这样来说,我觉得这个办法理论上是混淆的,而实际上可能不是前进的。所以这样来说,如果他说我这个就是分利,10%也是利,5%也是利,没有租金的概念,那么我觉得他在秩序上是颠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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