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私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2008年05月12日08:43  来源: 浙江在线  
  "副研究员请假出国遭解聘起诉被驳回"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纠纷。事缘在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的一位学者利用自己的年假和探亲假,应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计划"邀请,去美国作农村考察。由于当事人在向单位递假条时没有说明此事,2007年7月,该学者所在单位便对他予以解聘,理由是"不经说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国考察,违反了人事部的规定。"(5月9日《新京报》)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中国艺术研究院的编制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无法参照公务员法;也不是企业,不能参照劳动合同法。这个学术性质的事业单位,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因此,能参照执行的便是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或文件。这次解聘该学者的依据就来自人事部聘用制度的"意见"。

  什么叫"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如果是指一个人的工作时间,他如果擅自离岗(别说出国),当然要受到相应处罚。但,如果一个人在休假期间,他如果"擅自"到某处去(包括去国),这应该属于他的自由。

  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出国已经成了件稀松平常的事,国家在出国事项的管理上也愈趋宽松。这从护照的办理就可以看出,以前还需要单位开介绍信,现在公民持有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了。这一宽松趋势符合开放精神,也是国家政治进步的表征。记得2003年我办理出国护照时便感到相当方便,相对以前出国还要政审,单位对个人出国控制的权力是越来越小了。

  我觉得人事部的聘用意见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同时过分给予了单位管控个人的权力。任何一个事业单位的人,他有工作时间,也有工作时间以外。前者为公,后者为私。单位充其量可以管理前者,但却没有权力过问后者。至于是"擅自"还是"私自",首先得弄清这"二自"是否为当事人公权在手或公务在身。如果他是在私人时间办理与公无涉的事务,甚至出国,这肯定是他的权利,而且是单位不应以"擅自"名义加以控制的权利(比如我暑假出国旅游,需要报经单位批准吗?)。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即使它有人事部的条款作依据,那也得指出,这样的条款经不起权利理论的究诘,除非它就不在乎人的权利。

  工作以外,"私自"的权利应受法的保护。据此,中国艺术研究院应当恢复与该学者的聘用关系,同时人事部的那个"意见"也应当适时而"止"。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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