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层电梯的商住楼与开发商无关?

2008年05月12日08:33  来源: 浙江在线  
  李先生高高兴兴买了位于顶层11层的高层住宅,验收入住时才发现电梯只能到达10层,想想每天都得步行一层才能回家,李先生深感别扭与不便。在得知电梯只到10层已是无法改变和补救的事情后,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昨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为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5月10日《燕赵都市报》)

  据悉,由于该商住楼占用的是一所学校的地皮,所以李先生将学校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他的损失。具体包括:安装第11层电梯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于房屋配套有此缺陷,李先生的这套房产价值肯定会降低,损失差额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为没电梯,势必会造成搬运家具及装修时费用的增多,同时也会给一家人的生活带来不便。于是提出了6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向法院申请了安装11层电梯发生费用以及房屋损失差价的评估。

  而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房屋的出卖人是学校,房地产公司只是代理人,李先生不应该告房地产公司。同时他们还表示,支付李先生安装11层电梯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至于11层不通电梯带来生活不便的损失也无法量化。而房价上,李先生买房时每平方米的价格还不到3000元,很实惠,所以现在不存在差价损失。李先生对11层不通电梯实在不接受的话,可以给李先生退房。

  对此,我在期待法院早日给出公正判决的同时,也忍不住想评说几句。

  首先,我想起了今年央视春晚推出的一个小品《梦幻家园》(蔡明、郭达等人表演),它揭露了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一些问题,诸如楼房质量不过关,夸大环境、设施等条件,签订虚假合同等等,典型的是购房合同中对“房屋出现漏水等情况,开发商在方便的情况下可以协助处理”之类的款得,用放大镜才能看到、看清。我觉得被李先生起诉的开发商的所作所为,可以说和小品中开发商的嘴脸颇为相似,不但事前有意无意隐瞒某些问题,被购房发现后还百般抵赖,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其次,对于开发商的辩解,我觉得实在难以站得住脚,更不要说令人信服。作为开发商,怎么能说楼房存在问题与其没有关系呢?顶楼住户接到房子后发现竟然少设了一层电梯,这么大的事开发商没责任谁有责任?学校只是提供地皮或联合开发,但学校毕竟是没有开发以及出售房屋的资质的,又怎么能把责任推给学校呢?况且学校也不会心甘情愿承担责任的,那到底谁来承担责任?难道要购房者自行承担?至于说支付李先生安装11层电梯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11层不通电梯带来生活不便的损失无法量化;李先生买房时每平方米的价格还不到3000元,很实惠,所以现在不存在差价损失等等,更是无稽之谈,强词夺理。难道因为11层不通电梯带来生活不便的损失无法量化,就可以不承担这一损失吗?那不如干脆把各楼层的电梯都取消,反正没有电梯所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也就无需要承担责任。买房时价格便宜,就证明现在房屋因为没有电梯造成的损失差额不大吗?损失就是损失,跟买房时的价格有何关系呢?该承认不承认,不该辩驳也辩驳,除了胡狡蛮缠,还有开发商一惯傲慢、牛气等因素在里面。

  此外,不管最终责任怎么定,损失由谁承担,我都认为开发商难脱其绺。搞房地产开发,不光为了盈利,还应承担起为市民服务的社会责任。在楼房设计上本来就应该做到人性化,最大限度便于市民居住和生活,怎么能让顶层住户没有电梯乘,长期需要多爬一层楼梯呢?有些环节忽略了,住户日后可自行花钱改造,可像电梯这样的大事,住户如何去弥补缺陷?我认为,仅从设计不合理这一点讲,开发商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是经济责任也可量化成经济责任。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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