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媒体失误 保护公众之“眼”
2008年05月07日10:27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盛大林
作者:盛大林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不合格,但并未含强致癌物质。该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法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控告。(5月6日《京华时报》)
我认为,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央视没有侵害海龙棉织厂名誉的动机和故意。其次,报道虽然有失误之处,但主要事实基本属实,即海龙棉织厂的毛巾确实不合格。至于该厂毛巾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并不能推翻“不合格”这一核心结论。
的确,新闻必须客观真实,但绝对的真实并不存在,记者只能在持续的关注中不断地逼迫真相。记者的视野是有限的,采访的手段也是有限的,加之新闻讲求时效性,记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判断,因此,报道出现不准确甚至失实在所难免。此外,记者的生活阅历和执业经验都可能影响判断的准确性……所有这些,都是新闻规律所决定的。
新闻报道是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形式。媒体及记者就像是社会和公众的“眼睛”,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因为偶尔“走眼”,就制裁这双“眼睛”,那就可能导致眼睛不敢睁开甚至失明。因此,对媒体的“失误”应该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给予最大的宽容。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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