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对证券交易信息拥有所有权吗

2008年04月30日08:29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春泉

  自从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属上证信息起诉新华富时以来,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是否拥有所有权,就受到广泛关注。最近,又有某杂志就上证所对信息高额收费提出质疑,再次引起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权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假设证券交易所对信息具有所有权,那么,它就具有对证券信息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它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显然不符合实际。证交所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机构,交易所提供信息是其履行自身职能的必要组成部分。

  那么是不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信息就没有权利了呢?

  这里面牵涉到一个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明确的问题,那就是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根据司法实践,目前数据库是按照汇编作品来予以保护的,进行编辑、加工处理、整理,形成汇编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糟糕的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谓汇编作品有个前提是,汇编的对象得是作品,若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则需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证券信息本身并非作品,而是一种信息流,一种数据,按照汇编作品寻求著作权法保护似乎也难以成立。

  到此,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有人提出,难道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无偿取得交易所的信息编制指数产品吗?特别是编制这样的指数到海外上市谋取利益。

  这里又牵涉到一些学者提出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今天这个信息经济时代,有没有必要创建一种对信息进行保护的权利制度?因为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产生于印刷时代,以有形的复制为主,版权(著作权)法以规范“复制”为核心,版权在英文中本来就是复制权的意思。但是,在今天,科技的发展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网络的发展使得传播不再仅仅是复制。因而,有学者提出应当创建一种信息产权制度以适应这种新的变化。

  当然,在新的制度未创设之前,我们讨论和研究的是要按照现行法律框架来如何实现对证券信息的定位和利益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固然可以利用,但这应该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一手,不宜作为常态使用。在这个之外,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没有解决的可能呢?经过研究,笔者比较赞赏郭禾教授提出的“邻接权”的理论,理由如下:邻接权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均表明其不以“作品”和作品的“独创性”为前提,比如对杂技表演的保护。

 体育赛事转播等实际上与证券信息发布有一定的类似之处,前者适用邻接权保护已经广泛为人接受;如果这种主张能够成立,那么,它还是属于著作权法这个大法的范畴,现在存在的未经许可编制指数等问题都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探寻解决方案。

  具体这个意见能否成立,要看我国下一次的司法实践或者著作权法的修改能否考虑这个思路了。

  (刘春泉,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责任编辑:易蔚)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打印] [财富速递] [RSS]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热点
推荐
商讯
相关新闻/评论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