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规范为什么可以法律化

2008年04月28日08:13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王旭东

  据报道,对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上海将用法律手段约束。日前闭幕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由13位市人大代表在今年1月提出的“出台《上海市民行为规范暂行条例》”的议案。(4月27日《东方早报》)

  应该说,上海拟出台法规约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仅是为了2010年世博会的举行,更是出于城市文明建设的要求。上海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在加强市民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用法律手段约束、规范市民某些不文明行为,有利于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市人大法制委建议,由市文明办继续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抓紧提方案;对属于道德范畴的,可适时制定市民行为公约。从中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并不是“一刀切”或简单化地将属于道德范畴的文明与不文明行为纳入法律,而是在将法律与道德区分为不同范畴的前提下,或立法,或制定市民行为公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时代在发展,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也要与时俱进地调整。这种调整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惟法律化,而是要重新区分各自的范畴,不断探索“道德法律化”的成功之路。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改变”,理应与文明社会的前进相接轨,并且要成为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前进的动力。

  

(责任编辑: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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