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38年后还钱”的道德深意

2008年04月27日08:38  来源: 浙江在线  
  4月22日下午,郑州市民牛丽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突然发现后面有一老太太跌倒,便倒车过去扶起老太太,岂料老太太却称是牛丽将其撞倒。警察闻讯来处理事件,目击者纷纷表示牛丽并没有碰到老太太。(4月25日《东方今报》)南京彭宇案综合并发症像瘟疫一样在国民之间传染、病变……

  彭宇综合后遗症在社会上造成不利影响之际,23日,家住扬州市邗江区头桥镇的刘文迅老汉“意外”地收到了一笔两万块钱的汇款。钱是从一江之隔的镇江市汇来的,署名“陈良心”。开始老刘挺纳闷:是不是弄错了?我不认识这个人呀!可看了附带的留言,什么都明白了。原来,38年前,小偷偷了自己家2000元钱,事隔多年,这个陈姓小偷良心难安,还了自己两万块钱(扬子晚报4月26日)。这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整个社会道德的大流是好的和健康发展的,所涌现出的道德个案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教育启示。

  唐朝有名的善谏之臣魏征说过这样一句话:“小善不足以掩众恶,小疵不足以妨大美。”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小小的优点不能就此遮蔽社会的大缺点,小小的缺点也不妨碍社会的大优点,整个社会风尚。虽然我们有彭宇案的影响,但是我们还有“陈良心”的发现,就如“陈良心”在留言中说的:“哥哥、嫂嫂,你们身体还好吗?我是个不值一提的小人,拿了你们那么多钱,一走了之。天知道给你们全家带来了多大麻烦!这么多年,我一直在难受和不安中煎熬,一想到这件事,就好像有人用鞭子抽自己,我常常骂自己,连起码的良心都没有,还算个人吗……过去了这么多年,2万块钱肯定没有当年的2000块钱值钱,但我已经尽力了,请你们务必收下!”。我们不能要求国民处处做的万无一失,符合社会道德标准,而且我们的国民也不可能都做的事事都很完美,就像古人所说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们需要的是“知错能改”,需要的是用于承担自己的过错,而且把这种过错能公之于众,自动接受社会的“审判”。镇江市“陈良心”38年之后能还加倍敞还自己当年偷的2000元的举动,意义正在这里。

  我们从报道"中看出,身为当事人的扬州市邗江区头桥镇的刘文迅老汉一家,不仅没有埋怨“陈良心”当年的偷盗行为,而且把这种行为看做是一种“好道德”,来加以学习和赞扬,并且拿这笔钱成立一个“"家庭良心基金",子女或者亲戚,谁凭良心做事,谁做了暖人心的好事,自己就从"良心基金"中拿出钱来奖励。”刘文迅老人还说:“钱不是主要的,"小偷还钱"这件事,应该是我们这个大家庭的"活教材",人不管在什么时候,做事都要对得起良心,亏心事绝对不能做!”

  这正说明我们人民的道德准则对陈良心给于了宽容和公正的道德审判:一是陈良心的“良心发现,知错能改“,深得人民之心。二是敢于向人民接受审判,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品质,对于教育人们勇于承担自己错误有着非常的榜样意义。我们可以这样说,陈良心现在不还这笔钱,谁人也不会知道是他在38年前还偷了人家的2000元。也就是说38年后还当初所偷的2000元,是一种自觉的和高尚的道德行为,就像捐赠一样,尽管他以前偷了人家的钱。

  帕斯卡尔说过:“诚然,充满缺点乃是一件坏事,但是充满缺点而又不肯承认缺点,则是一件更大的坏事;因为它在缺点之上又增加了一项故意制造幻觉的缺点。”陈良心38年后的还钱的举动,尽管充满缺点,但是他还是承认了缺点,所以这不是一件坏事。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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