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造假的法律责任需明确
作者:陈荣日前,ST中福研究报告所引发的风波使投资者对权威机构的信誉和网络信息的诚信提出了极大的质疑。此次事件反映了股市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股民利益的新动向,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和投资者的警惕。
研究报告涉嫌蓄意误导和欺诈
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专业人员在对公司所属行业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并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发表专业观点的文章。基于其专业性、权威性,投资者一般给予较大的信任并往往作为投资依据。但在有关ST中福的研究报告里,作者自称“曾实地调研过这家公司”,并给予了公司2008年每股权益0.36元,股价可达到15元的目标价的预期。但据报道,根据公开信息,ST中福承诺的业绩折算成每股权益,2008年至2010年分别仅为不低于0.094元、0.103元和0.114元。二者相差甚远,研究报告的造假痕迹十分明显。结合股票复牌首日的表现,有理由认为:该研究报告是在蓄意散布虚假信息,已经对投资者构成误导和欺诈。
应查明虚假研究报告的作者
在ST中福研究报告事件中,散布虚假信息者无疑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造假者究竟是谁?据了解,虚假研究报告系以“中信证券(600030行情,股吧)”研究人员毛某等三人的名义发表,但此三人斩钉截铁地坚称“这份报告不是我们出的,我们甚至都从没研究过这家公司,更没有去过这家公司调研”。如果研究报告确系他人冒名中信证券研究人员,中信证券有责任尽力查明假冒者的真实身份以澄清事实,打击假冒,自证清白,维护形象。简单地一语否定似乎并不够。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也有必要查明事实真相。笔者认为,研究报告作者如署以真姓实名,则研究数据或结论分析可能因种种原因存在失误尚可理解,但故意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用他人名义散布虚假信息,则主观恶意明显并且必定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查明假冒者的真实身份及与ST中福复牌当日股价变动存在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关系,对确认事件性质和责任十分必要,因为利益驱动往往是许多违法行为的原始动机。
虚假报告作者的法律责任
研究报告散布虚假信息已是十分确凿的事实。经调查,如确实存在个别人或机构恶意串通、欺诈误导并以此达到操纵市场股价的目的,则符合《证券法》第77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利用网上论坛、股吧、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使自己从中获利,属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蛊惑交易的情形。笔者认为,只要相关部门对事件作出违规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并且,投资者经济损失与违规行为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有权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本案违规行为经调查如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85条第四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可依法判处责任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强信息监管 打击违规行为
利用网络平台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并且对一些社会反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会同公安和信息管理部门严查造假源头并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对制假传假者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公平的环境和氛围。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从ST中福研究报告事件中吸取教训,要不断学习,独立思考,辨别真伪,而不能人云亦云,盲目投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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