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公开立法草案,地方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这一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新华社4月20日电)
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人民主权国家,要求立法必须体现多数民意。《立法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而如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正是立法机关无可回避的责任。
在一般不公开立法草案的时代,民众无法及时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立法草案“一般公开”,无疑大大加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可以预料的是,这一决定不仅将得到民众的拥护和积极参与,还将对地方立法机关起到强有力的示范作用,从而推动立法草案公开的制度化。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在推行“立法民主”的过程中,通过具体实践不断丰富了公民参与立法的内容,并获得了可贵的经验。比如早在2004年,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就曾推出了“透明立法”制度,济南市所有的地方行政立法在草案形成之后,都要向社会公开。一些草案通过上网、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公开之后,市民的参与热情很高,一些意见也为法制办所采纳。在广州、深圳、重庆、海南等地,也都有类似的实践。
尽管这些民主立法的地方实践,相对大多数仍不愿公开立法草案的地方立法机关而言,是不小的进步,但地方实践的示范效应毕竟有限。尤其是这种取决于地方官员态度的“立法民主化”,在其他地方很难被推广。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草案公开“常态化”,辐射面及于全国,公开后对民意的接受、筛选、汲取、反馈等工作,都远超过地方。诸如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公开后,立法机关收到的建议均多达数十万条。
事实上,立法草案除要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之外,还要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中寻求平衡。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立法草案的阻力较之地方更大。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意将立法草案公开“常态化”,必将鼓励更多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扩大立法民主的范围,推动立法民主制度化的脚步。
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法律信仰并非一朝一夕就可树立。它有赖于权力者的率先垂范,这首当其冲的便是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不带头依法立法,就难以期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难以期待普通公众守法用法。立法草案公开并非立法改革,而仅仅是立法机关对立法法的践行。同时,立法草案公开是立法民主的前提,而非立法民主的全部。于立法民主的制度化上,何为“一般公开”,公开之后民意表达渠道及官方的具体回应程序等,都还留有空白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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