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从“港企之耻”看《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
作者:易蔚《劳动合同法》不是“单”保护而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和讯网: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比较多得是指责这部法律只保护了劳动者,大幅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许多外资被迫撤离。
梁智:现在确实有观点四处宣扬说《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说《劳动合同法》是一个贵族法,是一个福利法。
而我想从律师的角度来谈谈劳动合同法——“第三只眼”看劳动合同法,这“第三只眼”区别于只看“单独”保护劳动者,区别于“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呢?它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因为与资本相比,劳动者是弱势的。“第三只眼”就是从社会本位的角度来看待《劳动合同法》这部社会法。
和讯网:“侧重保护”劳动者,那同时也会保护企业的权利了?
梁智:《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中特别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既要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要明确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比如说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订和完善各项制度,让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就有管理的权利,这是用人单位权利一个具体表现。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90条专门针对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做出规定,这也是用人单位权利一个具体表现。由此可见,虽然在保护劳动者权利在法条的比例上占多数,但它即不是单独保护劳动者不保护用人单位,也不是平等的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侧重保护”就是这样的含义。
撤资不排除胁迫政府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目的
梁智:所谓的撤资、关门、关厂,比如说青岛有一千家以上的韩资企业一夜之间撤资了,这里面存在诸多因素,而不是因为说劳动合同法的事情导致了他们关厂,不是的。起码有这么几个因素,第一,我们国家税法改制,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样适用《新税法》,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了,他们感到没有什么便宜可占。第二,过去我们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给这些投资者优惠的投资政策,现在期限也已经到了。第三,人民币升值、美国经济走软不利于国内出口企业,他们赚钱更难了。第四,不排除某些企业是在策应反有些学者提出的“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短命的法,是一个肯定被修改和被废止的法律”说法。有人在“两会”之前说,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劳动合同法》会被修改,于是这些企业很可能用撤资的形式向中国的立法机构,向政府叫板,你现在不修改《劳动合同法》我们就走,其目的是威胁和威吓让我们修改它,然后他再回来继续掠夺中国劳动力资源,这是他们的本质所在。这些综合因素作用下的撤资现在被人利用来攻击《劳动合同法》,有网友评价这些专家还有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妄想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甚至是要废除它,是不懂法律、不懂经济、不懂政治的表现。我觉得是有道理的!
其实,现在我们立法机关非常坚决,不仅不会做修改,更不会废止《劳动合同法》,而且还下定决心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证明了这点。另外,所谓有人威胁说一些企业要撤资到越南去,到印度去发展。这是胡说八道!为什么呢?越南的劳动基准比中国还高,印度的招工条件比中国还严格。越南的劳动法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官员李昌辉(音)博士帮助他们建立的,很多都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相关的劳动基准甚至比它还高的标准来制定的,而我们国家现在的劳动基准并不高。举例来说,我们讲双休日,被董保华反驳说香港都没有这没高的标准。但是,要看到劳动基准是一系列的,有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等。香港人一个月挣多少钱?我们的劳动者挣多少钱?这为什么不说了?而我们被称作世界加工厂,不就是一些国际上的投资者看好了我们国家的劳动力资源吗?!不就是觉得我们国家的劳动基准比较低?!再加上过去《劳动法》立法上有可以钻的漏洞、执法上不严格,在中国建厂劳动力成本极低这样的缘故吗?!这为什么不说?
再例如,有的人好拿美国和我们比。现在一些人说美国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意的解除,而不需要经济补偿金。但是我前一段时间处理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与中国员工的一些争议时,也是他们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跟这些员工解除合同。当时我了解到,在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现在还有80几岁的老空姐在天上飞,这并不是说这80几岁老空姐有多少熟练的服务技能,恰恰说明美国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要付出巨额代价的,不单单是法律上的规定了,因为用人单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能够尽早解除这样一个空奶奶的劳动关系,为什么不解除?很明显就是因为解除的成本更高以及他们的雇主是非常注意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我们回头再看一看那位政协委员口口声声说自己的企业如何守法的。
还有人说美国、日本都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我们要制定这部《劳动合同法》。他们没看到,在美国、日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是常态的,不需要签订任何合同。我们现在用立法的形式,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针对的就是我们现在一些企业,为了原始资本的积累来掠夺中国的人力资源,不惜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而其中一个主要的、典型的手段,就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即使导致了某些企业撤资了,我觉得也有意义。第一,从政治上讲,我们国家现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目的是要平衡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是一个调整的工具,用以均衡第一次分配时带来的不公平现象。企业能够发展起来,企业家拥有很多财富的话,是谁给他带来的?是劳动者给他带来的。而现在我们那些企业片面强调企业发展,强调老板需要挣钱而不管劳动者。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家她本身的企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超长加班、保险待遇、劳动保护等问题都非常严重。如果让这样的企业长期继续下去,必然会加剧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乃至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第二,从法律上讲,用法律的手段消灭掉了劳动争议的频发地。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每年的增长速度惊人。一些长期违反劳动法律、今后还想要继续钻法律的空子继续违法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面前停工了、关厂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好事吗?!这对于劳动者,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个好事。甚至对这样的企业本身,我认为也是一件好事。因为,他们继续违法下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道义,是其倾家荡产也无法担当和偿还。第三,从经济上讲,这些企业,他们营造出来所谓GDP的增长相对于劳动者所分得的劳动报酬是一个虚的数字,高的GDP增长和劳动者分享到他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成正比。在与物价上涨的速度相比的时候甚至成反比!这样的话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说,是没有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的持续性可言的,早晚要出问题。我们国家现在处在高速增长时期,每年都以两位数字的增长,而且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广大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这样的话必将导致中国的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的动荡。如果不加治理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稳定都不保企业如何经营,到时它不想走也得走了,不想关也得关了。《劳动合同法》实际上给我们营造一个更宽泛、更良性的社会环境和经营环境提出了国家法律上的要求。这是看问题的角度和高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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