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谁制造的交通肇事潜规则
2008年04月10日15:19
来源: 天山网
作者:侯文学
作者:侯文学
4月8日中午,在四川省大足县龙水镇花市街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属于大足县万隆运输有限公司、车牌为渝C55252的绿色中巴车,为了揽客突然拐弯,将放学回家的9岁女孩杨晓艳挂倒。见状,几名等车人大叫“车压到人了”。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客车却快速倒回,车轮从女孩头部碾过,导致女孩当场死亡。(件2008年4月9日《重庆晚报》)很显然,客车司机师某是按照汽车肇事的“潜规则”在行事。看来,对这种“潜规则”,需要采取铁的手腕予以破除了。
何谓汽车肇事“潜规则”?简言之,就是“撞上不如压死”。近年来,这种“潜规则”在一些汽车驾驶员中颇为流行。所以如此,就是在他们看来,撞伤较压死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不仅要赔付医疗费,而且可能没完没了,甚至可能要负责伤者一辈子,而压死则会一次性了断。然而,这种“潜规则”,展示的是一颗“冷酷的心”。本来,撞了人就已经错了,再有意对伤者进行二次、三次碾压,轻易剥夺人的生命,这还有人性么?
对汽车肇事“潜规则”如可予以破除?无非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重判。驾驶员撞了人再有意将伤者致死,实则是故意杀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就应该及时搞好调查取证并将肇事者予以公诉,法院则须依据刑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终身禁驾。另一种办法是重罚。就是让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打破目前20万元的界限,让肇事者倾家荡产。这当然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而不能仅仅依靠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完善法律体系,而且要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严厉打击挑战法律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立法以破除汽车肇事“潜规则”已势在必行。相信,只有通过严刑峻法和重罚,才能让那些把“潜规则”当作金科玉律的驾驶员不敢再恣意妄为。
何谓汽车肇事“潜规则”?简言之,就是“撞上不如压死”。近年来,这种“潜规则”在一些汽车驾驶员中颇为流行。所以如此,就是在他们看来,撞伤较压死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不仅要赔付医疗费,而且可能没完没了,甚至可能要负责伤者一辈子,而压死则会一次性了断。然而,这种“潜规则”,展示的是一颗“冷酷的心”。本来,撞了人就已经错了,再有意对伤者进行二次、三次碾压,轻易剥夺人的生命,这还有人性么?
对汽车肇事“潜规则”如可予以破除?无非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重判。驾驶员撞了人再有意将伤者致死,实则是故意杀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就应该及时搞好调查取证并将肇事者予以公诉,法院则须依据刑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终身禁驾。另一种办法是重罚。就是让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打破目前20万元的界限,让肇事者倾家荡产。这当然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而不能仅仅依靠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完善法律体系,而且要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严厉打击挑战法律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立法以破除汽车肇事“潜规则”已势在必行。相信,只有通过严刑峻法和重罚,才能让那些把“潜规则”当作金科玉律的驾驶员不敢再恣意妄为。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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