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判决是在保护银行“出错”
作者:顾则徐国人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判决已经出来,许霆被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宣判时当庭表示“不上诉”的许霆,最近两天又想上诉了。
无论如何,最高法院拥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解释权,它的批准实际上赋予了广州中院进行“硬判”的权力。司法部门这样做,核心目的自然是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秩序。但是,这个判决真的保护了国家金融秩序吗?
表面上看是这样。也许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一个月前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行情,股吧)行长杨凯生对许霆案发表了意见,认为银行系统出错绝对不能成为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并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在这样的事件中为银行说话。然而,杨凯生的意见更暴露出了中国银行(601988行情,股吧)业的虚弱,是在寻求对银行的“出错”进行司法保护。但一个严肃的问题随之产生,难道这就是司法所要保护的国家金融秩序?
在许霆案中,广州高院解释许霆是利用了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但是,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中出的错到底是什么则语焉不详。既然是程序升级,那么,是否在升级过程中程序发生了紊乱呢?如果是这样,则程序本身就有严重问题。银行如果明知该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则银行购买该程序并决定投入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就存在着严重的渎职嫌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判决许霆无罪,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也是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必须得到惩处;而判决许霆有罪,则银行相关责任人更必须得到惩处。如果银行不明知该程序存在问题,则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责任,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
更可能的情况是程序并不是问题程序,而是银行在进行正常升级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程序的功能进行了错误设置。在这样的情况下,则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并不是许霆,而是银行负责程序升级的相关责任人,是他们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从而使许霆得以成功“盗窃”。许霆在实施所谓“盗窃”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每个动作都是由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限定的,如果认为他的动作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也只是银行相关责任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中的一个派生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许霆有罪,就必须更严厉地惩罚银行相关责任人。
显然,对许霆的单方面“硬判”,恰恰是保护了更恶劣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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