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不好的公务员也难
2008年04月08日10:12
来源: 红网
从理论上讲,公务员是人民的仆人,是靠“侍奉”人民赚薪水养家糊口的,并不是多么高贵的职业。可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职位由于薪金较高,收入稳定,无生老病死之忧,且掌握一定权力,又成了人们眼中的香饽饽。于是,就有了一个公务员岗位几千人报考的现象,就有了重庆一位小学教师,因有过“一夜情”,虽然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却被拒之门外,宁可自己不光彩的事满世界传播也要与人事局对簿公堂的案例。
眼下,公务员的位子高不可攀,但进了门想出去也难。当然,这种难并不是门中人自己要出,而是供养他的纳税人想让他出去很难。换句话说,有过“一夜情”的教师曾经不是个好教师,后来改好了,成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却无缘成为一个好公务员,而一个门内的公务员,即使屡有过错,群众投诉查实,却很难动摇他的地位。再换句话说,就是做一个不好的公务员也很难。
我发这番感慨是缘于广州近日出台的一个文件。文件规定: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予以轮岗或降职,再有3次才能下课走人。(《信息时报》4月7日)俗话说,猫有7条命,即猫有6次该死可以不死的机会,广州的公务员则有5条“命”,即前5次过错可以免与一“死”。
当然,这个“规定”是针对“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属于小小不言的错误,给以5次不“死”的机会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题是,“首问首办”部门必定是“窗口单位”,群众办事在第一道关口就碰到诘难,就遇到推拖,以后的事情就更难预料了。在管理部门眼里的小事,到了办事群众那里就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我们常听到政府里的人说,“群众利益无小事”,怎么3次漠视群众利益,给群众制造了不便才作“轮岗或降职”处理呢?再有3次才辞退呢?
所以,这个“规定”看似对公务员很严厉对人民很负责,实则对犯错的公务人员管理失之过宽。为什么不是一次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就轮岗,再发现一次就降职使用,第三次就让其卷铺盖走人呢?古语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老百姓说,“有再一再二,无再三再四”,广州则还有“再五”。
问题的吊诡之处还在于“有效无效”上。有效不是投诉人说了算,无效也不是被投诉人说了算,拥有调查核实、认定权的是公务员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严格按“规定”办事,一是碍于情面或维护部门形象放弃原则,其结果是包庇犯错的公职人员。而从现在的《公务员法》看,“首问首办”犯错没有明确构成公务员受辞退的条款,往往,“网开一面”的时候多。
公务员门槛难进也许不是件坏事,难出就不是一件好事了。“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为公务员辞退条款之一,但显然,太过原则,不构成开除的要件,就可以游离于辞退的边缘,就可以成为一个不好也不坏的公务员。由此,重庆那位有过“一夜情”的小学教师状告人事局亦在情理之中。
眼下,公务员的位子高不可攀,但进了门想出去也难。当然,这种难并不是门中人自己要出,而是供养他的纳税人想让他出去很难。换句话说,有过“一夜情”的教师曾经不是个好教师,后来改好了,成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却无缘成为一个好公务员,而一个门内的公务员,即使屡有过错,群众投诉查实,却很难动摇他的地位。再换句话说,就是做一个不好的公务员也很难。
我发这番感慨是缘于广州近日出台的一个文件。文件规定: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予以轮岗或降职,再有3次才能下课走人。(《信息时报》4月7日)俗话说,猫有7条命,即猫有6次该死可以不死的机会,广州的公务员则有5条“命”,即前5次过错可以免与一“死”。
当然,这个“规定”是针对“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属于小小不言的错误,给以5次不“死”的机会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题是,“首问首办”部门必定是“窗口单位”,群众办事在第一道关口就碰到诘难,就遇到推拖,以后的事情就更难预料了。在管理部门眼里的小事,到了办事群众那里就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我们常听到政府里的人说,“群众利益无小事”,怎么3次漠视群众利益,给群众制造了不便才作“轮岗或降职”处理呢?再有3次才辞退呢?
所以,这个“规定”看似对公务员很严厉对人民很负责,实则对犯错的公务人员管理失之过宽。为什么不是一次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就轮岗,再发现一次就降职使用,第三次就让其卷铺盖走人呢?古语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老百姓说,“有再一再二,无再三再四”,广州则还有“再五”。
问题的吊诡之处还在于“有效无效”上。有效不是投诉人说了算,无效也不是被投诉人说了算,拥有调查核实、认定权的是公务员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严格按“规定”办事,一是碍于情面或维护部门形象放弃原则,其结果是包庇犯错的公职人员。而从现在的《公务员法》看,“首问首办”犯错没有明确构成公务员受辞退的条款,往往,“网开一面”的时候多。
公务员门槛难进也许不是件坏事,难出就不是一件好事了。“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为公务员辞退条款之一,但显然,太过原则,不构成开除的要件,就可以游离于辞退的边缘,就可以成为一个不好也不坏的公务员。由此,重庆那位有过“一夜情”的小学教师状告人事局亦在情理之中。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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