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改判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2008年04月01日10:11  来源: 北青网    作者:李星文

  31日,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宣判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对此判决结果,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表示“尊重”,

  只有许霆的父亲表示不满意,还会继续上诉。鉴于许霆及其律师都有了明确的态度,即使许父有不同意见,许霆一方继续上诉的可能性并不大。而且,即使启动了上诉程序,此案已经过社会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司法机关是在听取了公诉方和“挺许派”激辩后依法作出判决,再度重审的可能性也很小。虽然坚持认为许霆无罪的法律专家也许还会说话,但考虑到公众的情绪已然得到释放,此案基本上就算尘埃落定了。

  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 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万元”,两次判决可谓云泥之别。许霆获重罪之后,许父四处奔走为儿子讨要说法,九成网友表达了“量刑过重”的网络民意,全国媒体持续关注此事,法律界人士纷纷引经据典为许霆开解。在舆论的合围下,此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在强大的民意和严正的法理面前,二审法院及时调头,启动了纠偏程序。可以说,在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司法机关任意摆弄法律条文的局面已经不再,许霆案的改判有其必然性。

  然而也要看到,许霆案改判有相当的偶然性。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如果不是“取一千元卡上只显示一元”的诡异性,如果不是“从一台故障ATM机上分171次取走17万元”的传奇性,如果不是众多网友感应到许霆遇到的诱惑也是大多数普通人所承受不住的诱惑,如果不是许霆的过错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反差太大,这件事情将不具备足够的新闻价值,也形不成像样的网络热点,也就难以催生重审和改判。现实中恰恰有很多冤案和错案不足以形成“轰动效应”,也就得不到媒体的垂注。即使是新闻性够了,在舆论监督司法的渠道并不畅通的现状下,有很多案件仍不会曝光。何况,从许霆案可以清晰地看到,舆论监督是事后监督,在纠偏之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灵伤害,已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何才能增加公正判决的必然性呢?得先看一审判决结果失当的本质原因。从法律条文来看,许霆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获刑无期有据可依。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只是冰冷而机械地从字面意思出发,就把一个青年判为终生监禁,而没有兼顾人性。试想一下,一般人处于许霆的情境中,能否不被诱惑?如果说抽象的探讨很难定论,不妨看一个例子:前不久,英国东部约克郡赫尔市的多部ATM机出现“储户取一赠一”的故障,当地居民得知“好消息”后,立即叫来亲朋好友,迅速将ATM机内的钱取空。可见,在英国这个讲究绅士风度的国家,也有千千万万的“许霆”。对于这个与人性弱点紧密相关的错误,对于这个一念之差就会犯下的“轻易错误”,法官仅仅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是荒唐的。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对于类似许霆的案件,法官都可根据法律精神提供相应的救济。遗憾的是,我们的部分法官习惯于照本宣科,严刑峻法,将成文刑法中潜藏的戾气化为现实。

  “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这是今年2月此案重审时许霆的一番言语。在这次庭审中,许霆说了很多语调轻佻、诚意可疑的“疯话”,但这段话字字千钧。许霆案不仅应该带来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法官:他们必须秉持着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不足。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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