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出新规 实则炒冷饭

2008年04月01日07:47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殷国安

  最近有则新闻,题为“江苏出台新规定:欠薪加发补偿金”,“新规”强调:四种情况下要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3月30日新华网)

  一看题目,我立即觉得在哪里看过类似的规定。原来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样看来,所谓“新规”其实是抄自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地方规章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当然没有什么不合适,但总不能说成是自己的“新规”吧?

  前不久,公安部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回家探亲一至两日,并告诉我们:“这在法律上还是首次”。其实,早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就有如此规定;1997年《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三条则明明写着:“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可见,这也并非新规定,而是旧规定一直没有贯彻落实而已。

  如果虚假的“新规”只是语言表达上的夸张,还不算什么大问题。如果确实不知道过去已有这方面的规定,问题就严重多了。因为这表明,我们的执法主体尚不了解已有的法规,当然更谈不上落实。法律成了“白条”,这难道不可怕吗?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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