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巨贪,更要追问腐败本质

2008年03月29日09:47  来源: 新京报    作者:邹云翔

  昨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妻鲁小丹被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周良洛受贿1600余万元,其中800余万是与鲁小丹共同受贿。

  夫妻两人,一个死缓,一个无期,严惩本身就是一种宣言,体现了反腐败的决心,毋庸讳言,如此这般,能够凝聚被腐败所激怒的民心。但是看惯了对于腐败的严惩后,笔者必须呼吁,严惩不是目的,我们不能以严惩代替对于腐败更深层次的追问,我们不能将对于潜在而又广泛的腐败现象的不满,完全归咎于这些少数被追诉的犯罪人的身上。

  贿赂是一种对合性的犯罪,行贿与受贿利害关系紧密,而潜在的被害人又不拥有必要的知情的可能,这样的情况下,贿赂犯罪的告发机制,其实是很难启动的,与查获的贿赂犯罪相比,存在着非常大的犯罪黑数,在普通人的感觉中,被查的腐败仅仅是冰山一角。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有一种强烈的愿望,就是严惩这些已经暴露的而又被掌握了证据足够追诉的犯罪,平“民愤”,此时严惩本身就带有了“杀鸡骇猴”的意味,这些严惩的对象成为难查的腐败的代表了。

  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说明了严惩是必要的,但是刑罚的严惩功能的有限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严惩改变不了贿赂客观上“易犯难查”的特征,严惩所具有的仪式上的作用,也减轻了人们对于贿赂犯罪本质属性的追问,从而以严惩代替了必要的权力动用体制的完善。多少年来我们从实体上严惩了不少腐败分子,但是我们在程序上却缺乏一套更有利于发现腐败的体制:如完善的财产申报、信息公开、技术侦查制度。

  于是腐败分子仍然在不断地被严惩着,那些使得腐败黑数为黑数的机制缺陷,却没有被认真地修复。坦言之,当此时,我宁可要实体上的不严惩,也希望政府下大力气弥补权力运用体制方面的不足,真正做到使人不能犯,而不仅仅满足于使人不敢犯。

  亚当·斯密告诉我们,关税激励了走私,其实现实中的腐败也告诉我们,公共权力运行的错位与缺位也激励了腐败。只有深入贿赂等腐败的本质中,我们才能发现反腐败的本质要求是什么,才能体会到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廉政建设决策的意义所在,更能认识到我们当下应该在权力运行及设置中采取的动作。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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