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支持依法严惩藏独分子

2008年03月26日09:12  来源: 中国网    作者:董宏达

  24日,从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传出消息:3月10日第一个举起“雪山狮子旗”的犯罪嫌疑人洛追被依法逮捕。(3月25日西藏商报)

  3月10日以来发生的这起破坏活动,是流亡境外的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和指挥的一次暴力分裂活动,旨在破坏西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制造混乱,图谋分裂。西藏自治区政府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事态现已得到平息,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现在,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又依法逮捕第一个举起“雪山狮子旗”的犯罪嫌疑人,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信心,以及处理暴乱事件上的理性。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早已成为国家基本方略。任何妄图借口做政治文章,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遭到依法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达赖集团“藏青会”在今年“3·10”声明中明确叫嚣,“不惜流血和牺牲生命也要恢复西藏的独立”,“永远不会放弃争取西藏彻底独立的斗争”。3月10日,10余名色拉寺外地学经人员在大昭寺广场打出“雪山狮子旗”,呼喊“西藏独立”等口号。如此嚣张的暴行必然有首领在煽动,举起“雪山狮子旗”的犯罪嫌疑人洛追就是其中的代表。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达赖集团“藏青会”在这次暴乱事件中,起到了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作用。依法惩治犯罪分子,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正义之举,是任何一个负责任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必将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

  据3月23日新华网报道,曾在西藏工作多年的阿沛·任青平措说,“那些搞民族分裂、谋求所谓‘西藏独立’的人非要搅得圣洁的雪域高原不得安宁。那些干了打砸抢烧违法犯罪事情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在银行工作的范晶晶表示,她对少数不法分子实施的令人发指的暴行感到十分愤怒。她说:“政府在处理这次暴力事件中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维护社会稳定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在咨询公司麦肯锡工作的肖红对记者说:“以前对‘藏独’分子在干什么不是特别清楚,这次看来,他们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挺可怕的。如果任其蔓延,对整个国家,对西藏本身都没有好处。”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北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们说:“暴徒用心险恶,丧心病狂。达赖一直声称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西藏人民的幸福’,是‘爱与非暴力的和平卫士’,他的关爱何在?慈悲何在?!”

  看一看暴徒们的罪行,听一听西藏人民的愤怒谴责声,就足以说明了西藏人民对达赖集团的痛恨。民主法制、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中华大家庭里56个民族的共同心愿,这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无数事实证明,西藏人民是爱好和平的,愿意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但以“和平”伪装下的达赖集团分裂活动一天不停止,西藏人民就会不得安宁,所以,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一切制造分裂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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