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禁令”是制度失灵的懒政
2008年03月23日09:4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彭联联
作者:彭联联
“严禁酒后驾车,不论上班下班,公车或私家车都一样。”近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负责人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据3月22日《重庆时报》)。
现在,各种各样的“禁令”很多,公安机关有“不准刑讯逼供”的禁令,领导干部有“春节不能收礼受贿”的禁令,海关职员有“不得庇护走私”的禁令……这些林林总总的禁令有如下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所禁内容在上位法规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甚至是一些法规常识,如“严禁酒后驾车”,禁令只是加以重申;二是禁令除了在惩处力度上加码之外,并不能制定出比上位法规更加严密的监督措施,仅仅流于“不准”、“严禁”之类的口号式警告。因此有人称之为“弱智禁令”。
既然已经有法规明文规定,一些部门为什么还是热衷于出台“弱智禁令”呢?这是因为,当既有的法规制度失灵之后,相关部门找不到其中的原因,也拿不出科学系统的解决办法,只好转而相信自己的行政威力,以行政禁令来震慑管理对象,期望通过禁令来杀一儆百、令行禁止。殊不知,禁令的威力不是来自于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法制保障,而仅仅来自于带有明显人治色彩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警示,其效果往往不能保持长久,以致产生禁令年年发、问题年年出的尴尬,反而削弱了已有道德和法规的权威,动摇了人们依法治国的信仰。
尽管如此,在相关部门的管理者眼里,禁令却是一个好东西。出台禁令,不需要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需要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不需要伤筋动骨的机制创新,只需要对“法规常识”进行简单的罗列,然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禁令发布时轰轰烈烈一阵子,可以表明发布者的“坚决态度”,至于实效如何则另当别论,这是典型的懒政和形式主义。
现在,各种各样的“禁令”很多,公安机关有“不准刑讯逼供”的禁令,领导干部有“春节不能收礼受贿”的禁令,海关职员有“不得庇护走私”的禁令……这些林林总总的禁令有如下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所禁内容在上位法规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甚至是一些法规常识,如“严禁酒后驾车”,禁令只是加以重申;二是禁令除了在惩处力度上加码之外,并不能制定出比上位法规更加严密的监督措施,仅仅流于“不准”、“严禁”之类的口号式警告。因此有人称之为“弱智禁令”。
既然已经有法规明文规定,一些部门为什么还是热衷于出台“弱智禁令”呢?这是因为,当既有的法规制度失灵之后,相关部门找不到其中的原因,也拿不出科学系统的解决办法,只好转而相信自己的行政威力,以行政禁令来震慑管理对象,期望通过禁令来杀一儆百、令行禁止。殊不知,禁令的威力不是来自于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法制保障,而仅仅来自于带有明显人治色彩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警示,其效果往往不能保持长久,以致产生禁令年年发、问题年年出的尴尬,反而削弱了已有道德和法规的权威,动摇了人们依法治国的信仰。
尽管如此,在相关部门的管理者眼里,禁令却是一个好东西。出台禁令,不需要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需要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不需要伤筋动骨的机制创新,只需要对“法规常识”进行简单的罗列,然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禁令发布时轰轰烈烈一阵子,可以表明发布者的“坚决态度”,至于实效如何则另当别论,这是典型的懒政和形式主义。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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