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经济到底是福还是祸?
特约主持人 李长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左)
2004年政府重议劳资关系
主持人:各位和讯网的网友大家好,今天和讯网两会系列访谈的主题是“《新劳动合同法》”问题,我们有幸请到《新劳动合同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著名《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律师。我是和讯网特约主持人李长安,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目前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做博士后。
左律师,我们现在两会正在进行中,从两会的情况来看,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代表委员们有很多的提案,广大的网友,包括全国的职工对这个问题也非常的关注。首先我想请你谈一下关于《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背景,在现阶段中国颁布《新劳动合同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
左祥琦:应该说《新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国家《劳动法》体系中必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体系,我们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是基本法,里面规定了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按照《劳动法》的构架,它下面应该有若干个子法,比如说《新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里面比较重要的子法,这个子法我们其实从95年已经开始起草,到98年已经出来一个草案,但是当时国家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不是很成熟,所以就搁置了。到2004年,劳动关系的问题在社会上已经变成比较重要的问题,所以在2004年又重新成立了起草小组,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重新起草了一下,到2005年的年底,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部法律因此涉及到一个社会基本关系,比如说劳资关系跟家庭关系是一样,都是社会的基本关系,所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里面所谓是不是给两方当人平衡的合适,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说法。
主持人:《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全社会引起比较大的反响,左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新劳动合同法》核心内容到底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样主要的规定?
左祥琦:《新劳动合同法》像我刚才说的,总体依照《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法典里我们知道有一章专门是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里面劳动合同这一章基础上扩充到96个点,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新劳动合同法》是98个点,所以《新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这里面主要设计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合同后的义务,就是跟劳动合同整个运作相关的一些规范性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的确向劳动者有所倾斜
主持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在全社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包括这一次两会代表委员关于有一些说法,一些提案也引起比较大的反响,特别是像前中国首富张茵女士的提案,她提案完了以后广东总工会有一个回应,这个事情可以说沸沸扬扬,她的意思主要是讲,目前《新劳动合同法》有点什么倾向呢,就是倾向于劳动阶层,而不倾向于资方,好像资方在《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好像不是很平等。所以她提完了以后广东总工会有一个很强烈的回应,意思是我们《新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另外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是目前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双方可以说有一个一来一回的辩论,所以劳动者就很关注。我想问的问题就是,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张茵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广东总工会的回应你是怎么评价的?
左祥琦:实际上我觉得《新劳动合同法》引起争议并不奇怪,因为劳动合同本身调整是劳资双方平衡所关系的问题。在这里面我们弄一部法律,分配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愿意要权利不愿意要义务。
我们要看整个法律构架、设计以及所谓的立法精神,或者立法原则。《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里有一条,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是一个担保的原则,并没有提出来要平等保护两方当事人的原则,立法就没有这么提。但是这么提是不是对,是不是合适?这个在学理上可以争论,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整个审议研讨过程中,一直是两种观点在博弈,一部分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合同法,应该是平等保护两方当事人,而不能只担保一方。但是两种观点博弈的结果,最终还是决定采用担保立法原则。担保我个人觉得从学理上也有问题,因为对劳动者一定要保护,可是我们说在《劳动法》构架里面,《新劳动合同法》毕竟是民间性的合同,里面不应有公共权力干预或者国家干预的状态。那么保护劳动者,或者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采用《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其他跟劳动相关的基准法。
对单个弱势员工的保护改变不了群体的弱势地位
左祥琦:但是合同法毕竟是两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所以从理论上讲我觉得劳动合同做太多的保护,应该不是特别合适的。但是他又有他的原因,他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劳动者的群体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群体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导致一个什么局面呢?就是单个劳动者和无论从资本实力和其他实力都非常雄厚的企业平等的签一个合同,这显然劳动者就是很弱势了,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不得不采用一种就要向单个劳动者倾斜的方式去立法。但是这种立法我个人觉得也是有问题的,它的问题就在于,你无论怎么对单个的弱势员工或者劳动者做倾斜,其实仍然改变不了他的弱势地位。
主持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左祥琦:劳动者弱势地位是天然的,企业就是大,他就是小。
主持人:就是在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讲,劳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左祥琦:单个来讲一定是弱势,但是比如说像在国外,国外劳动关系调整法或者《劳动法》不一定像我们采用担保的原则,他最主要的原因是,劳动者在国外有一个很好的群体维权意识,建立了自己的维权组织,当然咱们也有,但是我们的工会相对来讲弱一些,他们有比较强势的工会,把劳动者联合起来,或者组织起来跟企业可能形成制衡关系,这可能改变他的弱势地位,或者说把他的弱势变的不那么弱势,所以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搞出来的合同才是相对所谓的公平、合理的。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说,因为我们的工会比国外的工会相对弱势,所以我们就得从立法上加大保护个人的力度,这种想法表面上看好像是对的,但是我觉得从深层次上看,从长远上来看应该也不是特好的办法。因为我个人觉得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我们不要太小视。我接触大量的案例,包括一些媒体采访,都可以看出来我们现在国内已经有很多所谓非正规组织来跟企业抗衡,已经有这种萌芽或者雏形了,只不过我们应该怎么很好的引导,从立法上应该更多的关注或者引导劳动者用群体这样一个手段来维权,这样的话其实是一个真正能够使得劳资关系将来能够让劳动者真正不弱。
我们现在走入一个怪圈,《新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为什么很多员工还是不满意呢?那是因为执行这个法的时候靠谁?我们说应该靠政府。现在很多人什么事都找政府,这事我觉得不对,因为劳资关系是一个私领域,私领域里如果政府过度的干预,第一他没有那么大精力,第二涉及干预的合适不合适问题。劳资关系的公权力要介入,但是介入要介入到一个度,不可以什么都介入。所以如果说劳动者这一方缺了群体保护自己权益形式的话,那么你对单个劳动者立法立的再好,最后那个法也会变成观赏的了,所以真正有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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