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恶意圈钱”界定几条标准

2008年03月13日08:3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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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圈钱”(或“恶性圈钱”)是民间对上市公司巨额再融资不满时的一种称呼。因为这种巨额再融资通常是非理性的再融资,因此投资者就称之为“恶意圈钱”。

  或许是受到了民间这种称呼的影响,“恶意圈钱”的说法最近也堂而皇之地登上了管理层乃至高层的台面。

  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就平安巨额再融资问题发表谈话时明确表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也表示,要反对以圈钱为目的的再融资。而出席两会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表示,绝不容许再融资演化为“圈钱比赛”。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表示,再融资不等于“恶意圈钱”。

  不论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也好,还是再融资不等于“恶意圈钱”也罢,既然“恶意圈钱”一说明正言顺地登上了监管部门的台面,那么就应该给“恶意圈钱”一个明确的说法,即给“恶意圈钱”行为制定几条界定的标准,让整个市场明白,怎样的再融资属于“恶意圈钱”行为。只有这样,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才能得到确认。否则,“恶意圈钱”行为得不到认定,那么,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也好,不等于“恶意圈钱”也罢,这又有多少实际意义?而至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等人所表示的要严审平安巨额再融资,严审上市公司巨额再融资的表态,因为缺少对“恶意圈钱”行为的认定标准,所以,所谓的“严审”,更多地也只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主要是凭着长官的意志来行事了。因此,对上市公司“恶意圈钱”行为进行界定很有必要。为此,笔者列出几条“恶意圈钱”的界定标准,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上市公司并不缺少资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企业资金运转正常,企业甚至还拿出大量的资金出来进行理财投资、打新股等。

  二、没有明确的募资用途,更没有明确的募资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或者在募资到手后变更资金用途。

  三、大股东不参与募资活动,或只认购少量的新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再融资只是或主要是伸手向公众投资者要钱,大股东并不履行为企业发展所应尽的责任。

  四、再融资没有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相结合,或者只是给予投资者少量的投资回报,而在再融资时大量索取。在这一方面,笔者主张理性的再融资以融资金额不超过前次公开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金额的两倍为宜,最多不得超过3倍,超过者即列入“恶意圈钱”范畴。

  五、只考虑本公司的融资而不考虑筹资时机,不考虑投资者与市场的承受能力,“我圈钱后哪管股市洪水滔天”。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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