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司法当守法律理性

2008年03月11日08:56  来源: 长江商报    作者:肖畅

  司法审判维系着社会的公平、公正。然而,作为公共权力,司法权仍然需要置诸民众的眼皮底下,进行阳光运作。因此,昨日湖北省高院院长郑少三强调“法院系统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如此理性的声音值得赞赏。

  媒体对法院系统的监督,其实是对公权力监督的一种,是保障司法权力的透明运作,保证法律的社会功能被最大发挥。当然,这里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重要的问题。媒体集纳信息与舆情,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这些与司法的理性、专业合拍。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总会有缺陷。媒体监督在引导民众的价值、道德判断时,或有可能引入一种情绪化的民意,将之附加给了司法审判的理性审慎中。

  当人们谈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时,往往会害怕这种情绪化的民意将媒体推到了“媒体审判”的前台。毕竟,媒体天然的要对民众的知情权利与舆论诉求负责。我们难以保证有些媒体因此而产生了迎合的意愿,让监督报道因某种倾向而对司法审判产生了不恰当的预期,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媒体所迎合的民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有时就是需要回避的。害怕“媒体审判”的人,往往会拿西方国家为参照,以示利害。一个著名的例子是: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的案件审理中,370名候选陪审员里有90%的人受到媒体影响而在审判前即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对于追求程序公正的司法而言,这样恰恰就让“不公”提早地来到。事实上,有些西方国家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就命令禁止媒体参与案件的舆论评判,相关的评判只在审理之后展开,提供的也只是一些反思性的声音。

  法律维系的公平、正义,是权利的高峰,却只是道德的底线。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与舆论引导,也可能因某种道德的渲染,因某种情绪的洪流,激发了民众的愤怒或者同情,置法官于舆情的压力之下,影响了理性的判决。2003年沈阳“刘涌案”改判之后,刘涌曾哀叹自己死在媒体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下。事实上,以媒体不当监督所推动的司法审判,往往容易掺杂民众对“实质正义”的诉求,而有意无意地突破司法程序正义的防线,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够理性的社会行为。

  当然,“媒体审判”的可能存在,并不能成为否定媒体对司法权力监督的理由。监督的前提,是厘清监督的界限,分清媒体、司法的各自角色。那么,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必然需要媒体自身的理性与专业,需要媒体把理性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作为对司法案件观测的逻辑起点,既不一味迎合,也不搞媒体审判;另一方面需要司法程序的公正得以保障,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固守法律的理性。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最终表现为对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运作的监督,而不是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影响审判,更不是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促成各自的社会功能不断放大。媒体监督的方式,重在揭示事件的真相,重在让司法权力公开运作,让所有的司法阐释以透明的方式公之于众,让司法权力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了这些,属于不同的专业领域、承担不同社会功能的媒体与司法机关,都将能在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上殊途同归。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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