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是消除开发商拆迁“暗主导权”

2008年03月11日08:46  来源: 红网  
  8日,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京华时报》3月9日报道)

  对于“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任何人都能感同身受,当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达到一个飞扬跋扈的地步,它的终结就深孚民意。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什么时候,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了?似乎从来就没有,如果有,也只能是一些地方搞的土政策。在任何时候,当拆迁的受害者需要求援时,除了《宪法》之外,就只能是依靠各级政府,但是一些和开发商纠缠不清的地方政府,其表现让他们失望。

  这里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开发商并没有这样的主导权,却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不,不只是感觉,而是实在的印象,不然也就没有这样的“主导模式”的改变了。二是,政府靠什么来出色地、公平地完成这种主导?如果按照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能很好地完成“主导任务”,又不出任何问题,委实信心不足。

  显然,出现第一个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尽管没有明说,但是,由于资本的强大“控制惯性”,需要寻求一个主导的地位来对称它的利益诉求,在拆迁问题上得到更多的话语权,是开发商的本性。而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与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在相关问题上乐于让其主导,造成拆迁主导权的失衡。可以说,开发商一直都拥有并试图扩大这种半公开的“暗主导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解决之道最为复杂。一则新闻很有说服力:3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王超斌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目前我国住房价格居高不下,从供给的角度看,一个重要原因是住房开发过程中政府收取的税费环节过多,房地产开发环节政府乱收费严重,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过高。

  房价上涨是不是主要由此引起的,还值得讨论,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政府在收费等很多环节上对开发商过于“依赖”,对开发商的制衡又怎么能硬的起来?民众所期盼的宏观调控又怎么不会大打折扣?当百姓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出现冲突,政府是偏向百姓,还是偏向被多收了很多费的开发商呢?显然,一旦这种乱收费的压力被开发商转嫁到房价上,政府很难裁判。

  面对棘手之问题,我认为,一要从法律、制度上,消除开发商的“暗主导”,《城市拆迁条例(草稿)》是可以倚重的法律。同时,要大力提高民众在拆迁问题上的话语权,现在,民众的这个话语权非常薄弱,这不正常。不管明不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如果开发商“暗主导”的因素存在,而民众辩无所辩,说无所说,再说政府主导也是白说。而《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对于改变政府的主导权的失衡,作用还单一,怎么办?必须依靠“行政程序法”的尽快实现,用鄢烈山先生的话说就是“以行政程序规约行政权力,以"三公"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为的是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涉及城市功能区划、众多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决策,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决策程序,就是单项的行政事业收费、一般的行政处罚,也都要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可见,“行政程序法”一旦实行,政府对开发商不存在乱收、费,腰杆挺直了,就能改变主导权的失衡。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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