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慈善”为何大行其道?
2008年03月09日00:32
来源: 红网
2008年初,湖北省遭遇了1954年以来最强的大范围持续低温雨雪天气,各地受灾严重,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了救灾捐赠活动。截至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共接受认捐9984万元,到账款7494万元,仍有2000多万元没有到账。(3月7日新华社)
一些企业明明已经举牌认捐,但善款却不到位。目前仍未履诺捐赠的大多是在湖北省电视台赈灾晚会上举牌认捐的企业。湖北省民政厅表示,将尽快发出催捐函、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对认捐后未履诺的企业电话催捐,对超出最后期限仍未履行承诺的企业进行曝光。
“认而不捐”岂止让爱心大打折扣,对企业诚信也是一种拷问。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所谓诚信,就是诚实不欺,守信不疑,讲究信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举牌认捐就是参与了一种形式的慈善拍卖,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兑现捐赠承诺,就违反了这个合同。
诚信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也是企业立身和发展的根本。诚招天下客,信敛八方财。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何企业捐了款还要说“谢谢”?诚如专家所言:“这是因为,不少外企的产品、品牌,正是随着他们的慈善项目在我国的扩展而走向了全国各地。”正是他们用“诚信”塑造了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不断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给予”本身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捐赠不仅是助人,也是在助己!
"空头慈善"的要害是一个“空”字,空口说白话,开“空头支票”,这种情况的出现,除却与慈善行为中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缺失的原因,恐怕还与一些企业慕求虚荣有关。在大庭广众之下,既然你也举牌,他也认捐,作为一个堂堂的企业不表示表示也说不过去。有的企业说不定事先有人做了工作,因碍于情面,也只得举牌认捐,而实际上这些企业无能力兑现。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不是发个催捐函,搞个电话催捐抑或进行曝光所能济事的。
按照我国《捐赠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知未履诺捐赠的企业是否都出于“自愿”。不知有没有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成分。如果有,应该犹当别论。对这些企业重在批评教育,而不曝光处罚。让他们懂得,好名声比金腰带更值钱,“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墨子·修身》)要获得好名声,必须付诸脚踏实地的行动,多做善事,多干实事。否则,不仅出不了名,反而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可能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举牌捐赠虽然出于自愿,但由于企业出现特殊情况,尤其是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履约。只要情况属实,我看应该允许“违约”或延长践诺交付时间。不能图一时痛快,一“处罚”了之。这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不是这样,就会挫伤捐赠者的热情和积极性。
慈善事业是爱心者的事业。爱心源于责任,应该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爱心需要教育,需要道德的自我养成。对少数捐赠而无故不践诺者进行一些惩戒,固然很有必要,但毕竟是权宜之计。要使"空头慈善",变成“实心捐赠”,有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包括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慈善捐赠制度,如何切实强化企业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如何通过弘扬典型,推行积极善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等。“给予”本身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善行得善待。对于那些“认而不捐”的企业,宜乎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从正面教育处理为好,因为在当今经济竞争十分激烈的年代,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太不容易了!
一些企业明明已经举牌认捐,但善款却不到位。目前仍未履诺捐赠的大多是在湖北省电视台赈灾晚会上举牌认捐的企业。湖北省民政厅表示,将尽快发出催捐函、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对认捐后未履诺的企业电话催捐,对超出最后期限仍未履行承诺的企业进行曝光。
“认而不捐”岂止让爱心大打折扣,对企业诚信也是一种拷问。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所谓诚信,就是诚实不欺,守信不疑,讲究信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举牌认捐就是参与了一种形式的慈善拍卖,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兑现捐赠承诺,就违反了这个合同。
诚信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也是企业立身和发展的根本。诚招天下客,信敛八方财。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何企业捐了款还要说“谢谢”?诚如专家所言:“这是因为,不少外企的产品、品牌,正是随着他们的慈善项目在我国的扩展而走向了全国各地。”正是他们用“诚信”塑造了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不断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给予”本身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捐赠不仅是助人,也是在助己!
"空头慈善"的要害是一个“空”字,空口说白话,开“空头支票”,这种情况的出现,除却与慈善行为中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缺失的原因,恐怕还与一些企业慕求虚荣有关。在大庭广众之下,既然你也举牌,他也认捐,作为一个堂堂的企业不表示表示也说不过去。有的企业说不定事先有人做了工作,因碍于情面,也只得举牌认捐,而实际上这些企业无能力兑现。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不是发个催捐函,搞个电话催捐抑或进行曝光所能济事的。
按照我国《捐赠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知未履诺捐赠的企业是否都出于“自愿”。不知有没有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成分。如果有,应该犹当别论。对这些企业重在批评教育,而不曝光处罚。让他们懂得,好名声比金腰带更值钱,“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墨子·修身》)要获得好名声,必须付诸脚踏实地的行动,多做善事,多干实事。否则,不仅出不了名,反而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可能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举牌捐赠虽然出于自愿,但由于企业出现特殊情况,尤其是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履约。只要情况属实,我看应该允许“违约”或延长践诺交付时间。不能图一时痛快,一“处罚”了之。这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不是这样,就会挫伤捐赠者的热情和积极性。
慈善事业是爱心者的事业。爱心源于责任,应该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爱心需要教育,需要道德的自我养成。对少数捐赠而无故不践诺者进行一些惩戒,固然很有必要,但毕竟是权宜之计。要使"空头慈善",变成“实心捐赠”,有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包括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慈善捐赠制度,如何切实强化企业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如何通过弘扬典型,推行积极善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等。“给予”本身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善行得善待。对于那些“认而不捐”的企业,宜乎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从正面教育处理为好,因为在当今经济竞争十分激烈的年代,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太不容易了!
(责任编辑:谢剑)
热点
商讯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慈善吧
- 03/03 08:20“空头捐赠”玩的就是慈善机制
- 02/13 09:49香港大亨退“江湖”举慈善的启示
- 02/07 11:50还需发布慈善支出受益官方报告
- 02/02 17:34鼓励平民热心慈善须有制度保证
- 01/28 08:36慈善款岂可打折扣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