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以利股市健康发展
作者:曹建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改革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证券税收法律的立法和执法经验教训分析,对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改革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改证券交易印花税为证券交易税。现实中的征缴与法律依据的背离,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其法律本质意义相去甚远,利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来代替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即不利于我国证券税收法律体制的完善与规范,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因此,改证券交易印花税为证券交易税,建立以交易税为主的证券税收法律制度,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税率的调节来调控证券市场,从而也使得印花税的征收名实相符。
2、降低证券交易征收税率且税率从低。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纷纷下降税率,因此,应逐步降低证券交易税税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保持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动力。无论是从市场投资者的认同度,还是从改革的可行性上,这种对证券交易税征收税率的改革是符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的。建议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0.3%调整为0.1%,或者实行单向征收,即对卖出者按0.3%税率征收。
3、拓宽证券交易税征收税基。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在征收税基的选择上主要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征税范围的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而且有损税负公平,这表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明显偏小,因而有必要拓展税基的空间。
投资者对税基的敏感程度远没有其对税率和征收方式的调整的敏感程度强,因此为了部分抵消由于整体税率下调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趋势,可以适当的对证券交易税的税基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打破证券交易税税种只针对流通股的转让的限制,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适度征税,对发行和认购环节设点征收,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尽量避免造成严重的市场风险。
4、对不同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采用差别对待。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A股、B股)交易和非上市流通股的转让过户,对国债交易,对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交易,对投资基金交易,对发行和认购环节交易,可以在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税率0.3%的基础上对上述品种征收税率进行区别对待,如对国债交易和投资基金交易可以降低征收税率。
交易方式采用差别对待具体来讲,就是对远程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一般的股票交易采用较高的税率。国外许多国家已经采用了这种方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巴西对一般股票交易按0.027%征税,对远程交易则以0.012%的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不仅体现了对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倾斜,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体制积极适应市场发展的体现。
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涵义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所开征的税收,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证券(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属于税法中的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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