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生命不因做贼而低贱

2008年03月04日08:21  来源: 红网  
  2月29日上午,福建永泰城关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3岁的男子到超市用10条假冒香烟调包真烟时被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冰冷的大樟溪不幸溺亡。3月1日上午,一位目击群众告诉记者,青年跳进水里浮沉10余分钟,曾一度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伸手施救,最后眼睁睁地看着青年沉入溪中溺亡(据3月3日《新文化报》)。

  在岸上百余群众的围观之下,一个活动蹦乱跳的年轻生命就这样沉入溪中溺亡。在这场悲剧中,比起观众冷漠生命更为可怕的则是,公民法治意识的严重淡薄,这是一起法盲酿成的悲剧。

  做贼不仅践踏社会道德,而且由于做贼犯科侵害公私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然而,在法制面前,即使小偷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却不允许人人动手去打。做贼行窃触犯法律,理应惩戒,却不允许自由惩戒。尽管人们对小偷行窃恨之入骨,甚至内心蒙发千刀万刮之念,置其于死地而后快,但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对小偷实施私自惩戒。这是因为小偷也是人,他(她)们的人身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尊重和保护小偷的人身权利,也是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

  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由于公民防范意识薄弱和公安机关对小偷犯罪打击乏力等因素,一些地方小偷盗窃活动猖獗,公私财产乃至个人生命屡遭侵害,广大公众对小偷普遍存在一种痛恨心理,小偷该打似乎成了社会的共识,私自惩戒小偷现象屡禁不止,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就没有人去追究打人者。社会舆论也往往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宽容,致使公然游街示众、侮辱暴打、曝光隐私、暴力非法逼供等侵犯小偷人身权事件频发,这种以恶制恶、以毒攻毒的做法,同样严重践踏了法制,为法律所不能容许。

  显然,在法治社会里,对于小偷必须严厉惩戒,以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但是,这种惩戒必须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来操作,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染指,那种把道德舆论与个人情感凌驾于法律之上,采取以毒攻毒、以暴制暴的做法是非法的,实施者也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以本案为例,超市检票员在追抓小偷中,逼迫小偷跳溪并坐视其淹死,已涉嫌非法侵害小偷的人身权利。警方已介入事件调查,可以肯定地说,等待超市检票员的将是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小偷的生命权要尊重,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演。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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