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里谁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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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访者: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传媒法项目主任韦杜灵(Doreen Weisenhaus)博士
一个月来,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无疑是整个华人世界最热门的话题。在雅虎香港的热门搜索中“陈冠希”三个字赫然在列,在内地的天涯论坛,一个以艳照门为主题的帖子如今已有超过3000万点击率,甚至在Youtube上,与此相关的视频也是每周每月热门。
某种程度上,人人在“艳照门”中其实见到了自己。对学者而言,“艳照门”意味着新媒体带来的对伦理、法治、公民自由权等各领域的新讨论和新边界。尤其值得追问的是,作为一个深具西方法治传统的城市,香港是否合理合法地应对了艳照门带来的法律挑战?
FT中文网为此专访了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传媒法(media law)项目主任韦杜灵(Doreen Weisenhaus)博士。
对新媒体,香港是否有法可依?
泄漏个人资料是否应升级为刑事犯罪?
在这次陈冠希艳照事件的法律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应修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把获取、泄露或贩卖个人资料认定为刑事犯罪。
韦博士却并不认为泄漏个人资料应该被定为刑事罪。据悉,世界上很多地区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这类纠纷的。在一些国家,可以对侵犯隐私的行为提起违反信任的诉讼。事实上,两年前钟欣桐在马来西亚演唱会后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被发布在一本杂志上之后,她和她的律师便向法庭申请了禁令,阻止这些照片进一步的被公开。法律很好的帮助了她,使她获得了想到得到的禁令。然而对于互联网而言,申请禁令就很困难了。因为在网上,图片可以有很多途径去发布。
另一方面,那个被指控入侵陈冠希电脑盗取照片的人,已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所以现行法律已能处理此种行为,而且它们正在被应用着。
韦博士说:“把泄漏个人资料定为刑事罪需要经过非常细致和漫长的考虑,因为每当你把一种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时候代价总是很高的,它可能会越权而产生审查控制的副作用。”
“艳照门”中人有隐私权吗?
在访谈中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钟欣桐、张柏芝这些在图片中的女星能不能以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之名,对那些把照片放上网的人提出诉讼?
韦博士表示,她们可以用一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不过在香港,与隐私相关的法律确实比较有限。
韦博士说,在美国,存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让你的私人资料被公开的时候可以据此提出诉讼。在欧洲,比如法国,有很强有力的隐私法,规定一些信息是不能被公开的。比如在阿拉法特去世后医院为他做了验尸,因为他的突然去世引起了各种揣测,有谣言称他是被毒死的,或者发生了其他什么事。他的遗孀阻止了阿拉法特的验尸报告被公开,因为她认为那样侵犯了他们两个人的隐私权。法国的法院同意了她的说法——如果在其他地方,可能就是另一种判决了。
但韦博士也提到了一种例外:如果某些个人信息牵涉公众的利益,媒体就可以发布。一个例子是,一家报纸拍到了英国名模坎贝尔参加戒毒会的照片,并据此予以报道,坎贝尔以侵犯隐私权起诉了这家报纸。英国上院裁定这是对坎贝尔隐私的侵犯,同时这件事也涉及了公众利益,因为她确实是个吸毒者——与她一直公开所宣称的相反。最后的结果是,媒体可以报道坎贝尔参加戒毒会,但不能刊登相关图片。
据悉,香港还没有出现大量与隐私权相关的官司。有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官员亦承认有关法律并不完备。但韦博士认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经清楚表明,如果个人资料是作为特殊用途——照片当然也属于个人资料——而有人因为其他目的使用了它们,当事人便可以依据条例提出诉讼。但在艳照门中,目前当事人还没有采取如是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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