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是三十年转轨的驱动力量

2008年02月18日13:31  来源: 经济观察网    作者:秋风


  谁的改革?

  从1978年算起,中国的转轨已持续了整整三十年。这期间,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民众的自由在扩大,权利保障得到改进,财富也程度不等地有所增加。那么,过去三十年的变革是如何发生的?其动力来自何处?

  很多人通常把这个变革过程概括为“自上而下的”改革。从语义学上说,选用“改革”一词本身就隐含了自上而下的含义。秉持这样的历史解释,面对迄今依然没有解决的制度转型的难题,这些人士也习惯性地对着政府呼吁深化改革。

  如此呼吁,或许并没有完全瞄准合适的对象。过去所发生的变革并不完全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反过来说也许更为准确:绝大多数变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从地上艰难地生长出来的。

  有很多人对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社会变革的成就十分自豪,甚至有点过分自豪。但仔细分析或可发现,人们之所以觉得今天的中国十分美好,其实主要是因为过去太糟糕了。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之所以启动改革,原因正在于此。当时的标准说法是,“国民经济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

  普通民众深切感受到旧体制之祸,追求自由、权利和幸福的本能,驱使他们回避或者突破旧制度的不合理限制。其实,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农民私自冒险实施承包制、分配自留地,城市民众自发经商的冲动也始终未能完全压制,“黑市”在所有城市一直都存在。可能正是这些非法的市场因素的存在,才让那套正规体制不至于立刻崩溃。

  民众追求私人产权、市场机制的这些努力被形容为“自发因素”。这倒是一个很恰当的概括。民众的努力确实是自发的,它是人性的一种自然呈现。到七十年代末,政治情势发生变化,旧体制终于陷入严重的危机,政府放松控制。一直被压制的民众自发变革,蔚然成为一种潮流。

  考察过去三十年间种种改革措施就可以发现,获得成功的所有改革措施,最初都始于民众的自发努力。民众是天然的变革者,尽管他们自己往往不能意识到自己个人努力的广泛经济、政治与社会后果。

  民众是“立宪企业家”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就是改革的立法者,甚至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立宪者。

  历史上各式各样的变革,大概可以归入两类:深思熟虑型和随机应变型,或者说变法型与实用主义型。如果政府和人民十分尊重法律,那变革通常会且必然会采取变法型进路。也即,整个社会通过某种公共辩论程序,对现有法律及其所构成的制度、乃至其背后的原则进行反思,对变革的方向、乃至具体方案达成共识,制定出新的法律,然后再按部就班地实施变革措施。法治国家当然多采取这种变革进路,美国的新政就属于这一类型。

  当代中国人却没有这种对传统或法律的信念,所以,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进路。为什么会采取这一进路?主要原因是,旧制度是依据一整套的意识形态人为建构起来的,因此,甚至连产权制度、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方式,也会变成一个宪法问题——而在基于自发秩序的法治国家,这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关于产权、关于企业制度、经营方式、关于人的身份、人员流动等方面的细节性规则、制度的细微变化,都立刻涉及整个意识形态。这样的意识形态又与利益配置、人事结构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因而,无法设想能够自上而下地通过变法进行深思熟虑的变革。

  中国变革的基本模式因此就确定了:民众及基层政府自发地突破旧体制,试验一些新的替代性制度,再由政府予以认可,变成政策,进而变成法律,甚至宪法。当年小岗村农民决定把土地包产到户,实际上突破了原来宪法中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和经营模式的规则,而确立了新的宪法规则。

  民众这样做,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自己的境遇,但他们的做法产生了制度变革的意义。这样自发地突破旧规则、恢复原有的合理规则或者创造新规则的民众,就是“规则企业家”,或者说是 “立宪企业家”(constitutionalentrepreneur)。在他们自发地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利益的行为中,蕴涵着新规则、甚至新的宪法规则。

  或许应当强调的是,中国渐进改革模式本身就已经隐含地赋予了民众、企业、基层政府以某种程度上的“立宪”的权利。明智的执政者、各级政府官员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但又意识到,自上发动改革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变革的希望就是民众的推动、民众的创新。所谓“摸着石头过河”,可能更多是容许民众摸着石头过河;当年邓公提出“不争论”,也是试图约束理论家们,让他们不要对民众的自发创新活动横加指责和压制。

  如果说有所谓的 “改革共识”的话,这可能是共识的核心——政府让民众来承担创新的成本;反过来说,民众也就享有了按照自己对于自由的理解废弃旧规则、发现和创造新规则的权利。这当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而是基于改革共识的一种隐含的政治性权利。而执政者是否明智的主要判断指标就是看其是否承认民众的这种权利。同样,民众能否较为顺利地行使这种规则创新权利,也就是改革能否有所进展的决定因素。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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