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盖帽上的摄像头能自我监督吗
作者:普嘉据《春城晚报》2月12日消息,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梁源派出所巡逻民警试用执法新装备,在大檐帽上装摄像头,这样便可以随时随地对处置过程全过程录象。
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引入摄像设备的初衷很好:为了解决治安案件处理的取证难问题,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同时规范了民警行为,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摄像头是个好东西,不仅可以拍摄别人,还可以拍摄自己。拍摄别人,取证、防袭警;拍民警自己,自我监督、规范行为。笔者深信新设备能够起到拍别人的效果,问题是摄像头安装在民警帽子上,摄像头是否打开、打开多长时间完全由民警自己控制,自我监督的效果恐怕就要大打折扣。摄像过程不是全“自动”,其如何运行并不是不受执法者控制的,执法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免不会吹“哨”或者作秀。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目前在审讯室里安装了摄像头。据相关报道,有的侦查人员采取了“选择性拍摄”的策略,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事实清楚的时候才打开摄像头。这样的摄像头得来的影象资料一定是对侦查人员有利的。
自我监督的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完善也总让人怀疑,监督的核心是对利益的正当把控处置,而个人或组织都有追逐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的冲动,利害冲突面前这种监督显得尤为脆弱,不可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真正有效的监督就是让利益相对人去监督自己的利益。如果民警真的是自律心强大,相对人能够相信他吗?如果摄像头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真正起到监督执法者的目的,那也摄像头也只能由执法相对人来操控,更公正的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操作。写到这里,笔者不由想到湖北天们城管打死拍摄者事件,的确,你要监督别人还得来要估量自身实力,死者魏文华在拍照过程中相对于人数众多的城管的确是弱势,那么民警摄像头下的市民呢?他们就算有摄像设备又有力量来制约监督警察吗?
好处是相对的,辨证的,安装上一个小小的摄像头就能解决“暴力抗法”又能制约“暴力执法”,这是多么神奇的功效啊。诚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难处,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警察的一些不文明乃至粗暴的举止也遭人诟病。《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监督”有专章规定,禁止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而这些禁止的事项到目前并没有杜绝,甚至是很普遍的现象。在民警自我控制的摄像头下,那些“徇私舞弊”、“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行为人的镜头会录入其中吗?
昆明民警有了新设备在执法上固然是进步,但我们对安装了新设备后所起到的作用应抱有合理的怀疑,所起的作用不会把什么好处都占全了。即使摄像头对自我监督和规范有用,恐怕这种作用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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