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精神需要制度护航
作者:陈墨最近,关于在华跨国公司的负面消息时有报道:沃尔玛成为“黑工厂的好伙伴”,上海欧诺法、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成都今麦郎等公司对中国环境法律置若罔闻……
跨国公司,尤其是全球知名跨国公司,一些风吹草动总会引起格外关注。理论上说,这并不奇怪:一方面由于这些企业的知名度当中原本就包含社会责任的美誉度,正因为整体美誉度较高,偶尔出现的问题才会格外突出,恰如“人咬狗才是新闻”;另一方面,有意无意间,这些知名企业扮演了全球企业界道德楷模角色,在享受品牌声誉带来的综合利益同时,理当承担舆论和公众更严苛的要求。
值得留意的是跨国公司在华违法的“制度化倾向”:
这需要回归资本的本性去看待跨国公司。资本最根本的动机是自身增值,寻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既非政府,亦非慈善家,某种意义上说,只是资本行为的载体和工具。
有人说,跨国公司产业转移的血液里就带着“污染转移”动机。略为公正的看法应当是,跨国公司谋求包括违法成本在内的经营成本最小化本身无可厚非。
倘若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制度和各种生产经营标准,只是因为母公司所在国与投资国文化及消费观念差异而造成矛盾,则应当更多地被谅解。
前些年常常见诸报端的所谓跨国公司“歧视中国消费者”之类问题,恰恰有很多属于此类。
所谓违法的“制度化倾向”,则意味着问题突破道德和文化范畴,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当然,也还有社会文化层面的“入乡随俗”、“越淮而枳”。
客观地说,这仍然基本符合资本的本性,但与所谓的“资本精神”却背道而驰。
刚刚过去的2007年,有一本叫做《资本精神》的书颇为流行。
该书作者卢德之认为,资本天然是自私的,如果没有必要的精神准备和控制能力,“资本带来的破坏速度甚至比它建设的速度还要快”。
卢德之所说的资本精神,其实是“资本家”精神,或者说是企业家精神。他希望看到的理想状态是,使用资本的人通过合法手段“拼命地挣钱”,再抱着“神圣的目的拼命地省钱”,把省下的钱用以回报社会,“使穷人变为富人,使富人变为好人”,从而构建社会第三次分配体系。
显然,作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既符合当下流行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潮流,也直指宗教层面的对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
然而,遗憾的是,资本并不会天然选择去依附道德情操高尚的人,甚至在某种特定社会环境下和一定程度上,还会有相反的选择倾向。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毫无疑问,无论社会生活当中,还是企业经营领域,都需要大力倡导崇高的精神,崇高精神也应当是从公民到企业的终极追求。但要想约束住极为活跃和冲动的资本,仅靠倡导“资本精神”显然不够。正如理想不能取代现实,道德不能取代法律,自律不能取代他律。
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正是承认资本的自私和逐利本性,在此基础上构建成的制度体系才是保障和激发“资本精神”的关键。
正因为这样,在审视跨国公司“制度化违法”现象时,首先应当审视的是我们的制度环境。
如果我们不能建立真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如果我们抛弃制度,比资本追逐利润更加疯狂地追逐资本,如果我们不能完善消费者参与机制,恐怕真的避免不了更多跨国公司“制度化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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