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用重审时间争取公正空间
作者:杭程广东省高院将许霆案发回广州市中院并于一个月后重审,这是一个明智的决定。(据昨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司法部门在做最终裁决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死板的法律条文,而需要考虑到民意的期待。用重审的时间来争取灵活处理的空间,在目前堪称最适当的途径。
广州市中院的判决在技术层面上不能算错,但是与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差距很大。首先在于判决书的行文过分粗糙,没有能够充分体现出定罪的推论依据和法律因果关系的逻辑,自然难以让人信服。重审需要补足的第一课,就是对于重要的审判依据和法律逻辑的说明,尤其是对辩护方的意见应有一定的解答,而不能再用“自动判决机”一样简单的官样文书来应对。
目前,无论是广州市中院还是广东省高院,都没有足够的解释权,但是仍然不能成为盲目适用过时的严刑峻法而草率断送当事人前途的理由。基层法院没有足够权限,还可以提请最高院来解释,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为一个不公的判决,而动摇法律自有的公正性和由之而生的威信力。
笔者认为,广州市中院在重审许霆案时或许有两个办法,一是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院可在维持原来定罪的基础上提请最高院核准减刑。二是直接提请最高院解释《刑法》第264条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条件,是否必须具有破坏安保系统或监守自盗的情节才需要适用此条,并就“数额特别巨大”做出一个适应现状的标准。
正如法学教授张明楷所说:“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法律是时代的产物,应当也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司法者不能固守机械的教条,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判和适当的解释,这才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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